正文 第五章3,4,节
三
谢军梨和盱江县果园场职工知道果园场部分干部违背法律,背着职工擅自单方面解除与谢军梨签订的承包茶园下十三年土地经营合同,私下与朱英签订未经过招、投标,未经过集体讨论的承包茶园下十一年土地经营合同后,立即向盱江县委、盱江县政府申诉反映,要求政府出面干涉这种违背法律、违背法规的行为。
谢军梨等职工的申诉情况引起了盱江县委、盱江县政府的高度重视。1997年3月11日上午,在盱江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刘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盱江县委办公室、盱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盱江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盱江县人事劳动局、盱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盱江县果业局、盱江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听取了盱江县果业局《关于盱江县果园场生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情况的汇报》。
因为盱江县果业局的情况汇报和申诉职工反映的情况差异较大,而且是相背驰,会议决定由盱江县委牵头,盱江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盱江县人事劳动局、盱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盱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盱江县总工会五家单位派人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全面、公正、公开进行调查。会议还决定,不论该事涉及到谁头上,坚决查处下去,如果是党员由盱江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如果是非党人士,由盱江县监察局会同盱江县人民政府按政纪处理。会议决定该调查组、盱江县委办公室、盱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有一位副主任,盱江县总工会副主席挂帅。
调查组于1997年3月11日下午就组成完毕而下到盱江县果园场。调查组在调查时期,召开了全场职工大会,到各分场召开大会,听取职工的发言,审查全场所有茶园、果园、水溏养殖业承包合同,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找场部领导,分场领导,申诉职工,朱英进行交谈。
调查组经过二天紧张而有序的调查,终于查清整个情况。于1997年3月14日就向盱江县委、盱江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书面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经过调查组实地勘察,盱江县果园场认定谢军梨同志对茶园粗放管理,毫无事实根据。谢军梨同志所承包的26。3亩茶园土地经营,并非粗放管理,而且长势良好。没有造成荒芜。谢军梨1995年度、1996年度均超额完成上交任务。如果全场其他职工同他一样完成任务,我县首例企业起诉承包经营职工,职工败诉而告终的官司就不会出现。”该调查报告还认为:“重新选择一分场果园承包人的原因,是由1996年8月22日一分场全体职工会议上,温显华等五位职工自愿提出终止承包合同,导致果园无人承包,管理才造成的。当时并没有对茶园和水溏养殖业承包提出异议,而且茶园承包人谢军梨和水溏养殖业承包人均没有出席1996年8月22日的全体职工会议。关于谢军梨承包茶园土地经营终止问题,是盱江县果园场1997年1月1日单方面终止行为。而非是谢军梨的行为所引起的。”据调查组调查查实:“在一分场1996年8月22日全体职工会议上专题研究的是果园承包时,有个别职工询问过场部领导:果园、水溏养殖业承包怎么办?盱江县茶园场在场领导给予了明确答复:茶园、水溏养殖业继续承包。”有1996年8月22日一分场全体职工会议记录为凭。”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曾申:“一份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茶园承包土地经营合同,由于行政部门一纸文件,使谢军梨守约的合同被盱江县果园场单方面终止掉。”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还特别强调的认为:“朱英同志是1996年8月22日自愿终止果园承包合同的五位承包人之一。1996年12月25日朱英接到盱江县果园场《关于一分场承包的有关事项通知》之后,未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再承包果园的要求。1997年1月9日盱工县果园场向全场职工发出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朱英的行为属自动放弃承我权的意思表示。”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要求:“盱江县果园场必须继续履行1995年1月25日与谢军梨同志签订的茶园承包土地经营权,并经过公证的承包合同。”
盱江县委办公室牵头的五家单位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的将当时的情况真实地向盱江县委、盱江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以书面形式做了反映。
就在调查组写出的调查报告一个星期之后,即1997年3月20日,盱江县果业局局长叶大良背着局党组其他成员,背着盱江县委、盱江县人民政府及调查组,单方面又向盱江县果园场全体职工和承包经营者发出了一个书面通知:“要求广大职工和承包经营者暂停一切生产管理,维持1997年1月25日至1997年3月11日前的状态,等候处理。”盱江县果业局个别领导的作法与调查组对着干。明人一眼就看穿,调查组认为加强对茶园的管理,必须继续履行1995年1月25日的原合同;而盱江县果业局借调查组之名义,暂停对有争议的茶园进行管理,维持原状,实际达到说明造成粗放管理之责任在于原承包人谢军梨身上。
盱江县果业局的作法再次在盱江县果园场广大职工中造成混乱。
四
朱英在盱江县果业局1997年3月20日下达通知后的第4天,即1997年3月24日通过其兄朱建军的关系,向盱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状告谢军梨夫妻抢摘其承包的茶园中的茶叶,侵害了其茶园经营承包权,造成她的经济损失,要求谢军梨夫妻赔偿她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一天,朱建军通过其战友,找到其战友的同学,时任林业法庭庭长的吕斌,并在盱江到人民政府招待所餐馆宴请了这位吕庭长。这位吕庭长也是部队转业回来的,先在盱江县委政法委工作了二年之后,调入到法院工作近30年。至今还没有拿到大专文凭,只有一张法院内部开办的业大结业证。别看这位吕庭长年纪45岁左右,个子并不很高,1。63米,两张嘴唇却会将死人讲成活人。
吕庭长接手这宗案件之后,不但没有到所发生争议的现场勘察,在庭审过程中,对谢梨军出具的证据,也未进行质证,处处给谢军梨设置障碍。就连谢军梨的委托代理人在庭中调查中,出示盱江县委办公室等五家单位组成的调查报告搁置一边,对联合调查组所认定的事实而不顾。却在1997年以(97)盱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谢军梨在1995年度交茗茶308。7市斤,手工茶30市斤。一分场场长当即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因盱江县果园场认为谢军梨交的茶叶不合格,拒绝入盱江县果园场仓库,谢军梨上交的茶叶至今还存放在一分场仓库。因而盱江县果园场不认为谢军梨已经完成了任务。所以谢军梨在1995年度欠发包方盱江县果园场承包费12096地,农林特产税1613。50元,个人负责生猪税30元,共计13741。77元。
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还认定:“1996年度谢军梨完成茗茶353。6市斤,手工茶25。5市斤,机制茶1342。2市斤。”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最后认为:“一、谢军梨虽然未明显违反1995年1月25日其与盱江县果园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但1996年度,盱江县果园场收回一分场的所有茶园与五份果园生产基地实行目标管理按产计酬后,谢军梨夫妻均未提出异议或者要求盱江县果园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还向盱江县果园场预借1996年度的工资。谢军梨夫妻这一民事行为,事实上已认定与盱江县果园场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行为……判决谢军梨夫妻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朱英的直接损失费112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500元。”
谢军梨夫妻接到盱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来穷的不能用什么方式再形容了,看到一审判决,气的病了三天,是左邻右舍的职工及时将他们夫妻俩送进医院住了二天院,出院后,在职工和县城住的亲属劝说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原审预收多少钱诉讼费,二审同样收取多少钱诉讼费。可是,一审收取500元诉讼费的案件,一审法院主办此案审判员吕斌革却两次向谢军梨收取共计900元的诉讼费,如果谢军梨不交或者少交,威胁谢军梨夫妻说将此案不移送到二审法院,马上强制执行该案。这无疑给谢军梨雪上加霜。当谢军梨向他人借上900元交上之后,一审法院只给了一张500元的正式收据外,400元都是一张白纸条。
当谢军梨交完上诉费之后的当天晚上,主办一审案的吕斌马上给朱建军挂上电话,商量对策。
二十天之后,朱建军亲自驾车送吕斌将案卷送往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午由吕斌出面,朱建军买单,在虔州明珠大酒店宴请二审程序的庭长和主审法官。宴后每人还送上200元的礼品。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后,二审法院庭长和主办法官以要到现场勘察为名,要一审法院代收差旅费,吕斌又亲自出马,向谢军梨索取1000元的差旅费。二审法院庭长和主审法官为差旅费弄到手之后,并非到现场勘察,而是到盱江县钓鱼,晚上却去潇洒,正巧当晚盱江县搞统一行为而被抓。通过朱建军疏通关系每人只罚了五百元钱就算了事,不通报单位,每人500元的罚款都是朱建军支付的,虽然单位领导不知道但在盱江县城却闹得沸沸腾腾。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和主审法院在盱江县潇洒之夜后,为答谢吕庭长和朱建军的关心,歪曲事实的下达(97)虔林民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谢军梨与盱江县果园场1995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谢军梨在承包合同履行中,违反了承包茶园土地经营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5)款、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使1995年1月25日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盱江县果园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1997年1月1日书面通知谢军梨终止其承包经营合同于法有据。朱英与盱江县果园场1997年1月25日签订的茶园承包土地经营合同应为有效合法,判决维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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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军梨和盱江县果园场职工知道果园场部分干部违背法律,背着职工擅自单方面解除与谢军梨签订的承包茶园下十三年土地经营合同,私下与朱英签订未经过招、投标,未经过集体讨论的承包茶园下十一年土地经营合同后,立即向盱江县委、盱江县政府申诉反映,要求政府出面干涉这种违背法律、违背法规的行为。
谢军梨等职工的申诉情况引起了盱江县委、盱江县政府的高度重视。1997年3月11日上午,在盱江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刘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盱江县委办公室、盱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盱江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盱江县人事劳动局、盱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盱江县果业局、盱江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听取了盱江县果业局《关于盱江县果园场生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情况的汇报》。
因为盱江县果业局的情况汇报和申诉职工反映的情况差异较大,而且是相背驰,会议决定由盱江县委牵头,盱江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盱江县人事劳动局、盱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盱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盱江县总工会五家单位派人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全面、公正、公开进行调查。会议还决定,不论该事涉及到谁头上,坚决查处下去,如果是党员由盱江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如果是非党人士,由盱江县监察局会同盱江县人民政府按政纪处理。会议决定该调查组、盱江县委办公室、盱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有一位副主任,盱江县总工会副主席挂帅。
调查组于1997年3月11日下午就组成完毕而下到盱江县果园场。调查组在调查时期,召开了全场职工大会,到各分场召开大会,听取职工的发言,审查全场所有茶园、果园、水溏养殖业承包合同,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找场部领导,分场领导,申诉职工,朱英进行交谈。
调查组经过二天紧张而有序的调查,终于查清整个情况。于1997年3月14日就向盱江县委、盱江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书面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经过调查组实地勘察,盱江县果园场认定谢军梨同志对茶园粗放管理,毫无事实根据。谢军梨同志所承包的26。3亩茶园土地经营,并非粗放管理,而且长势良好。没有造成荒芜。谢军梨1995年度、1996年度均超额完成上交任务。如果全场其他职工同他一样完成任务,我县首例企业起诉承包经营职工,职工败诉而告终的官司就不会出现。”该调查报告还认为:“重新选择一分场果园承包人的原因,是由1996年8月22日一分场全体职工会议上,温显华等五位职工自愿提出终止承包合同,导致果园无人承包,管理才造成的。当时并没有对茶园和水溏养殖业承包提出异议,而且茶园承包人谢军梨和水溏养殖业承包人均没有出席1996年8月22日的全体职工会议。关于谢军梨承包茶园土地经营终止问题,是盱江县果园场1997年1月1日单方面终止行为。而非是谢军梨的行为所引起的。”据调查组调查查实:“在一分场1996年8月22日全体职工会议上专题研究的是果园承包时,有个别职工询问过场部领导:果园、水溏养殖业承包怎么办?盱江县茶园场在场领导给予了明确答复:茶园、水溏养殖业继续承包。”有1996年8月22日一分场全体职工会议记录为凭。”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曾申:“一份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茶园承包土地经营合同,由于行政部门一纸文件,使谢军梨守约的合同被盱江县果园场单方面终止掉。”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还特别强调的认为:“朱英同志是1996年8月22日自愿终止果园承包合同的五位承包人之一。1996年12月25日朱英接到盱江县果园场《关于一分场承包的有关事项通知》之后,未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再承包果园的要求。1997年1月9日盱工县果园场向全场职工发出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朱英的行为属自动放弃承我权的意思表示。”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要求:“盱江县果园场必须继续履行1995年1月25日与谢军梨同志签订的茶园承包土地经营权,并经过公证的承包合同。”
盱江县委办公室牵头的五家单位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的将当时的情况真实地向盱江县委、盱江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以书面形式做了反映。
就在调查组写出的调查报告一个星期之后,即1997年3月20日,盱江县果业局局长叶大良背着局党组其他成员,背着盱江县委、盱江县人民政府及调查组,单方面又向盱江县果园场全体职工和承包经营者发出了一个书面通知:“要求广大职工和承包经营者暂停一切生产管理,维持1997年1月25日至1997年3月11日前的状态,等候处理。”盱江县果业局个别领导的作法与调查组对着干。明人一眼就看穿,调查组认为加强对茶园的管理,必须继续履行1995年1月25日的原合同;而盱江县果业局借调查组之名义,暂停对有争议的茶园进行管理,维持原状,实际达到说明造成粗放管理之责任在于原承包人谢军梨身上。
盱江县果业局的作法再次在盱江县果园场广大职工中造成混乱。
四
朱英在盱江县果业局1997年3月20日下达通知后的第4天,即1997年3月24日通过其兄朱建军的关系,向盱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状告谢军梨夫妻抢摘其承包的茶园中的茶叶,侵害了其茶园经营承包权,造成她的经济损失,要求谢军梨夫妻赔偿她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一天,朱建军通过其战友,找到其战友的同学,时任林业法庭庭长的吕斌,并在盱江到人民政府招待所餐馆宴请了这位吕庭长。这位吕庭长也是部队转业回来的,先在盱江县委政法委工作了二年之后,调入到法院工作近30年。至今还没有拿到大专文凭,只有一张法院内部开办的业大结业证。别看这位吕庭长年纪45岁左右,个子并不很高,1。63米,两张嘴唇却会将死人讲成活人。
吕庭长接手这宗案件之后,不但没有到所发生争议的现场勘察,在庭审过程中,对谢梨军出具的证据,也未进行质证,处处给谢军梨设置障碍。就连谢军梨的委托代理人在庭中调查中,出示盱江县委办公室等五家单位组成的调查报告搁置一边,对联合调查组所认定的事实而不顾。却在1997年以(97)盱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谢军梨在1995年度交茗茶308。7市斤,手工茶30市斤。一分场场长当即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因盱江县果园场认为谢军梨交的茶叶不合格,拒绝入盱江县果园场仓库,谢军梨上交的茶叶至今还存放在一分场仓库。因而盱江县果园场不认为谢军梨已经完成了任务。所以谢军梨在1995年度欠发包方盱江县果园场承包费12096地,农林特产税1613。50元,个人负责生猪税30元,共计13741。77元。
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还认定:“1996年度谢军梨完成茗茶353。6市斤,手工茶25。5市斤,机制茶1342。2市斤。”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最后认为:“一、谢军梨虽然未明显违反1995年1月25日其与盱江县果园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但1996年度,盱江县果园场收回一分场的所有茶园与五份果园生产基地实行目标管理按产计酬后,谢军梨夫妻均未提出异议或者要求盱江县果园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还向盱江县果园场预借1996年度的工资。谢军梨夫妻这一民事行为,事实上已认定与盱江县果园场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行为……判决谢军梨夫妻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朱英的直接损失费112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500元。”
谢军梨夫妻接到盱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来穷的不能用什么方式再形容了,看到一审判决,气的病了三天,是左邻右舍的职工及时将他们夫妻俩送进医院住了二天院,出院后,在职工和县城住的亲属劝说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原审预收多少钱诉讼费,二审同样收取多少钱诉讼费。可是,一审收取500元诉讼费的案件,一审法院主办此案审判员吕斌革却两次向谢军梨收取共计900元的诉讼费,如果谢军梨不交或者少交,威胁谢军梨夫妻说将此案不移送到二审法院,马上强制执行该案。这无疑给谢军梨雪上加霜。当谢军梨向他人借上900元交上之后,一审法院只给了一张500元的正式收据外,400元都是一张白纸条。
当谢军梨交完上诉费之后的当天晚上,主办一审案的吕斌马上给朱建军挂上电话,商量对策。
二十天之后,朱建军亲自驾车送吕斌将案卷送往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午由吕斌出面,朱建军买单,在虔州明珠大酒店宴请二审程序的庭长和主审法官。宴后每人还送上200元的礼品。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后,二审法院庭长和主办法官以要到现场勘察为名,要一审法院代收差旅费,吕斌又亲自出马,向谢军梨索取1000元的差旅费。二审法院庭长和主审法官为差旅费弄到手之后,并非到现场勘察,而是到盱江县钓鱼,晚上却去潇洒,正巧当晚盱江县搞统一行为而被抓。通过朱建军疏通关系每人只罚了五百元钱就算了事,不通报单位,每人500元的罚款都是朱建军支付的,虽然单位领导不知道但在盱江县城却闹得沸沸腾腾。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和主审法院在盱江县潇洒之夜后,为答谢吕庭长和朱建军的关心,歪曲事实的下达(97)虔林民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谢军梨与盱江县果园场1995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谢军梨在承包合同履行中,违反了承包茶园土地经营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5)款、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使1995年1月25日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盱江县果园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1997年1月1日书面通知谢军梨终止其承包经营合同于法有据。朱英与盱江县果园场1997年1月25日签订的茶园承包土地经营合同应为有效合法,判决维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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