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人心(四)
9月25日,何喜清已在看守所里呆了一百四十五天。就在二十天前,中院的法官在讯问室问了他几个问题。今天下午,他接到中院裁判文书,立马看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喜清在看守所,法律耳染目濡,知道二审是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顿时,头脑昏晕,眼睛发花,头重脚轻地回到监室,一屁股坐到地上,口中振振有词“自己并没有想杀死钟小梅,而是她实在太可恶,花了我的钱,还给我戴“绿帽”,还与很多人乱搞男女关系,败坏我的名誉,就只想教训她。怎么还是判我故意杀人罪?”
从地上爬起来,倒在床上,钟小梅活生生的跳在他眼前钟小梅对我不仁,我也对她不义我要教训教训她。但是,他的弟弟是在社会上混的,我打他姐姐,她会打电话给他,到时我反而被他打。
以前,与钟小梅发生一点小纠纷,夫妻吵架,他就打电话给他弟弟,他弟弟仗着人多,随意殴打“姐夫”。这次再也不能吃亏,得买一把小刀防身使用,以备不测。想着,想着,看守干警在门外喊。
“何喜清,律师会见。出来。”
是茵茵律来了,何喜清一骨碌爬起来,大步走向会见室。
“二审判决书你已经看过,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十天内,你会被公安干警送到市第一监狱。”茵茵说,“你对案子判决结果有什么看法?”
“我不服,我要申诉。”何喜清说,“这明显是个错案。真是葫芦法官断葫芦案。”
“叫你哥哥,明天到律师事务所来,办理委托手续。”茵茵说,“这次向市中院申诉,如果还是驳回申诉。要不要再向省高院申诉?”
“一直往上申诉,申诉到最高法。”何喜清说,“我会叫我哥哥到律师办公室办理手续。”
“申诉案,法律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间。不像一审、二审司法机关办案时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茵茵说,“对于这个问题,有要有心理准备,是个长期的过程。”
“不管时间要多长,也不管结果如何,始终会感谢你。”何喜清笑着说,“我的案子申诉成功,机会有多大?”
“律师不是神仙,也不是地摊上的‘八字先生’。”茵茵说,“律师不会承诺办案结果,但会告知法律风险。我会尽心尽力做好当事人委托的每一个案件。”
茵茵回到律师办公室,整理材料之后,送给刘丁山律师。刘丁山说,看后明天上午再讨论。
第二天上午九点。茵茵、王建来到刘丁山办公室。
“从危害后果来看,故意杀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侵害对象是他人的生命权。”刘丁山说,“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至上,任何人不得侵犯,故意杀人行为比故意伤害行为罪行要严重的多,惩罚也严厉的多。”
“何喜清多次说过,他只是想‘教训’钟小梅,教训是一种什么行为?”王建问。
“教训就是伤害钟小梅,给她一点苦头或放点血,而不是杀死钟小梅。”茵茵说,“伤害行为的成立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行为是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要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规定最低为轻伤。这个轻伤,仅仅是可能性的轻伤。二是行凶意图使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而不是使受害人死亡。不是所有的暴力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刘丁山律说,“判断主观的方法,还是考察各种客观素材,如是否使用凶器?是否打击致命部位?打击动作是否有节制?等等。”
“杀人故意,难以判定。”王建说,“行为人没有蓄意谋杀,就认定行为人没有故意杀人,这也是不对的。临时起意杀人也是常有的。”
“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不计后果,一阵乱杀,不顾他人死活。”茵茵说,“这种情况只能按实际结果来定,造成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造成伤害后果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这两种后果都是行为人想要的。”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性质相同,程度不同。”刘丁山说,“这两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是包容评价关系,即故意杀人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也就是,触犯故意杀人罪必定触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何喜清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茵茵说,“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定罪错误,量刑不当。”
10月11日,何喜清向市中院申诉,三个月后,中院做出裁定驳回申诉。何喜清之兄以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向省高院提出申诉,高院审查后,驳回其申诉。
后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审查后,做出再审决定,将本案刑事部分指令省高院再审。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何喜清因婚姻家庭纠纷为发泄对被害人钟小梅的不满,持刀捅刺钟小梅头、面部等十余刀,造成钟小梅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何喜清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后,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何喜清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原审被告人何喜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收到高院再审判决书时,何喜清已经在监狱里过了四个春节。
出狱后的第一天,何喜清带着女孩看望丽丽律师事务所的茵茵律师。不仅仅是拜访,还有一个法律事务在等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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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喜清在看守所,法律耳染目濡,知道二审是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顿时,头脑昏晕,眼睛发花,头重脚轻地回到监室,一屁股坐到地上,口中振振有词“自己并没有想杀死钟小梅,而是她实在太可恶,花了我的钱,还给我戴“绿帽”,还与很多人乱搞男女关系,败坏我的名誉,就只想教训她。怎么还是判我故意杀人罪?”
从地上爬起来,倒在床上,钟小梅活生生的跳在他眼前钟小梅对我不仁,我也对她不义我要教训教训她。但是,他的弟弟是在社会上混的,我打他姐姐,她会打电话给他,到时我反而被他打。
以前,与钟小梅发生一点小纠纷,夫妻吵架,他就打电话给他弟弟,他弟弟仗着人多,随意殴打“姐夫”。这次再也不能吃亏,得买一把小刀防身使用,以备不测。想着,想着,看守干警在门外喊。
“何喜清,律师会见。出来。”
是茵茵律来了,何喜清一骨碌爬起来,大步走向会见室。
“二审判决书你已经看过,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十天内,你会被公安干警送到市第一监狱。”茵茵说,“你对案子判决结果有什么看法?”
“我不服,我要申诉。”何喜清说,“这明显是个错案。真是葫芦法官断葫芦案。”
“叫你哥哥,明天到律师事务所来,办理委托手续。”茵茵说,“这次向市中院申诉,如果还是驳回申诉。要不要再向省高院申诉?”
“一直往上申诉,申诉到最高法。”何喜清说,“我会叫我哥哥到律师办公室办理手续。”
“申诉案,法律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间。不像一审、二审司法机关办案时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茵茵说,“对于这个问题,有要有心理准备,是个长期的过程。”
“不管时间要多长,也不管结果如何,始终会感谢你。”何喜清笑着说,“我的案子申诉成功,机会有多大?”
“律师不是神仙,也不是地摊上的‘八字先生’。”茵茵说,“律师不会承诺办案结果,但会告知法律风险。我会尽心尽力做好当事人委托的每一个案件。”
茵茵回到律师办公室,整理材料之后,送给刘丁山律师。刘丁山说,看后明天上午再讨论。
第二天上午九点。茵茵、王建来到刘丁山办公室。
“从危害后果来看,故意杀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侵害对象是他人的生命权。”刘丁山说,“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至上,任何人不得侵犯,故意杀人行为比故意伤害行为罪行要严重的多,惩罚也严厉的多。”
“何喜清多次说过,他只是想‘教训’钟小梅,教训是一种什么行为?”王建问。
“教训就是伤害钟小梅,给她一点苦头或放点血,而不是杀死钟小梅。”茵茵说,“伤害行为的成立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行为是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要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规定最低为轻伤。这个轻伤,仅仅是可能性的轻伤。二是行凶意图使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而不是使受害人死亡。不是所有的暴力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刘丁山律说,“判断主观的方法,还是考察各种客观素材,如是否使用凶器?是否打击致命部位?打击动作是否有节制?等等。”
“杀人故意,难以判定。”王建说,“行为人没有蓄意谋杀,就认定行为人没有故意杀人,这也是不对的。临时起意杀人也是常有的。”
“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不计后果,一阵乱杀,不顾他人死活。”茵茵说,“这种情况只能按实际结果来定,造成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造成伤害后果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这两种后果都是行为人想要的。”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性质相同,程度不同。”刘丁山说,“这两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是包容评价关系,即故意杀人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也就是,触犯故意杀人罪必定触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何喜清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茵茵说,“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定罪错误,量刑不当。”
10月11日,何喜清向市中院申诉,三个月后,中院做出裁定驳回申诉。何喜清之兄以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向省高院提出申诉,高院审查后,驳回其申诉。
后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审查后,做出再审决定,将本案刑事部分指令省高院再审。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何喜清因婚姻家庭纠纷为发泄对被害人钟小梅的不满,持刀捅刺钟小梅头、面部等十余刀,造成钟小梅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何喜清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后,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何喜清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原审被告人何喜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收到高院再审判决书时,何喜清已经在监狱里过了四个春节。
出狱后的第一天,何喜清带着女孩看望丽丽律师事务所的茵茵律师。不仅仅是拜访,还有一个法律事务在等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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