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人心(三)
8月15日,何喜清在看守所里呆了一百零五天。上午八点,被两名法警带走,何喜清故意杀人案在广山市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检察院宣读起诉书后,何喜清否认检察院的指控,说自己是无杀人的主观故意。
开庭时,何喜清见到了钟小梅,并认真听了她的案情陈述4月30日上午,我去上德零小学看我女孩何柳,因为4月29日下午何柳给我打电话让我来看她,我当时问我女孩用的谁的手机,我女孩没吭声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我才知道是我前夫何喜清让我女孩给我打的电话。
4月30日上午11时许,我从商店骑着自行车去学校看我女孩,到了校门口时,我把自行车放到校门口,我就去了学校里动边的厕所,我一出厕所,看到何喜清向我走来,在厕所门口,他拦住我,并和我吵起来,他问我为何来看女孩,说要用刀捅死我。接着他就从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刀子是白色的,有15厘米长,他上前就用刀子扎我,他先用刀子扎我的头部、嘴、额头,当时我就倒在地上了,接着他就继续用刀子扎我的腿部等部位,具体他扎了我多少刀,记不清了。
他一边扎我,还喊着要我的命。他扎我一直大声喊救命,这时有一男一女走过来,男的拉他,女的打电话报警,何喜清就跑了。
后我被送进医院治疗,我才知道自己被他扎了十多刀。
我们在婚姻期间,我一分钱都没有花过他的,他疑神疑鬼,说我有外遇,我根本没有。
钟小梅发言之后,辩护人茵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何喜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定性错误。何喜清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罪名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其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喜清为发泄对被害人钟小梅的不满,采取让其女孩给被害人打电话到学校看望,将钟小梅骗到德零小学的手段,对其左大腿、左腹部猛刺十余刀,致使钟小梅身体遭受多处伤害,在被害人反抗和被他人制止的情况下,被告人逃脱,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喜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鉴于被告人本次犯罪系未遂,且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婚姻纠纷产生矛盾所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何喜清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院宣判后,何喜清以罪名定性错误,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额不是故意杀人罪且被害人也有过错为由,向中院提出上诉。
法官开庭结束后,何喜清回到看守所监室。一躺下,闭着眼睛休息,钟小梅的点滴就浮现在脑海里
那年冬天,钟小梅家建房子,她是家中老大,她弟妹还小,还在读书。当然她出力最多。那整个冬季,我在她家。房子建好时,我也与钟小梅恋爱了。
第二年,正月初八,我与钟小梅双双南下打工。两人在一家印刷公司上班,我在仓库里管物料,她在流水线,这家公司经常加班到晚上十点。钟小梅抱怨公司生活太差,为了改善生活,第二个月,我与她在外面租房居住,自己想吃什么,自己动手做,比在公司宿舍方便多了。公司只要一放假,我们两个人就去各个风景点游玩,拍照。到了冬季,钟小梅怀孕,两人辞工回家结婚。
自从女孩何柳出生后,我们两人的关系,不如从前,经常为了芝麻小事吵吵闹闹,甩锅砸盆。女孩何柳一岁后,钟小梅有时深更半夜才回来。有几个夜晚,我把们锁死,她在屋外大吵大闹,哭哭滴滴。
有一次,我的邻居来我家串门,说几天前的晚上,看见钟小梅进了停在宾馆门前的小车,二十分钟后才出来。他们干啥,看不清楚。总之,邻居的提醒是好意。
还有一次,我的亲妹妹打电话告诉我,说一个晚上,看见嫂子在酒吧里,与很多男男女女嘻嘻哈哈,蹦蹦跳跳,好像吸过毒的人一样,她形态非常恶心、丑陋,行为举止根本不像一个结过婚有家室的女人。
钟小梅外出夜晚的次数越来越多,化妆品越买月高档,有时接打电话还神神秘秘的。说钟小梅闲话的亲朋好友,越来越多,我不得不多个心眼。
那个晚上,钟小梅回来的很晚。
“昨夜在哪里?”
“与同学玩。”钟小梅懒洋洋地说。
“你同学,年纪也不小吧。天天晚上在外面鬼混,肯定也不是好人。”
“嘴巴放干净点。”钟小梅瞪着眼,恶狠狠地说。
“在深夜不归,就离婚。”
“离就离。”钟小梅说,“你以为我想跟你过穷日子。”
当夜,她打电话,给她弟弟,叫她过来接她会娘家。她娘家人,以为我欺辱她。半个钟后,她弟弟带着六七个男人,进屋就把我打倒在地。他人多势众,我根本没有还手的余地,后邻居报警,警察赶到,他们才离去,钟小梅也跟着她弟弟回娘家。在娘家住了一个月,说想女孩了,就自己回来。
钟小梅回到家,我以为夫妻关系会好起来。可是,第二天,钟小梅又是深更半夜,醉醺醺地回来,两人又大吵一场。
第三天,我们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看守所干警,来开门了,何喜清睁开眼,自言自语地说,“怎么还在想她。”
何喜清跟着大家嗮太阳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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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宣读起诉书后,何喜清否认检察院的指控,说自己是无杀人的主观故意。
开庭时,何喜清见到了钟小梅,并认真听了她的案情陈述4月30日上午,我去上德零小学看我女孩何柳,因为4月29日下午何柳给我打电话让我来看她,我当时问我女孩用的谁的手机,我女孩没吭声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我才知道是我前夫何喜清让我女孩给我打的电话。
4月30日上午11时许,我从商店骑着自行车去学校看我女孩,到了校门口时,我把自行车放到校门口,我就去了学校里动边的厕所,我一出厕所,看到何喜清向我走来,在厕所门口,他拦住我,并和我吵起来,他问我为何来看女孩,说要用刀捅死我。接着他就从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刀子是白色的,有15厘米长,他上前就用刀子扎我,他先用刀子扎我的头部、嘴、额头,当时我就倒在地上了,接着他就继续用刀子扎我的腿部等部位,具体他扎了我多少刀,记不清了。
他一边扎我,还喊着要我的命。他扎我一直大声喊救命,这时有一男一女走过来,男的拉他,女的打电话报警,何喜清就跑了。
后我被送进医院治疗,我才知道自己被他扎了十多刀。
我们在婚姻期间,我一分钱都没有花过他的,他疑神疑鬼,说我有外遇,我根本没有。
钟小梅发言之后,辩护人茵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何喜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定性错误。何喜清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罪名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其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喜清为发泄对被害人钟小梅的不满,采取让其女孩给被害人打电话到学校看望,将钟小梅骗到德零小学的手段,对其左大腿、左腹部猛刺十余刀,致使钟小梅身体遭受多处伤害,在被害人反抗和被他人制止的情况下,被告人逃脱,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喜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鉴于被告人本次犯罪系未遂,且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婚姻纠纷产生矛盾所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何喜清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院宣判后,何喜清以罪名定性错误,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额不是故意杀人罪且被害人也有过错为由,向中院提出上诉。
法官开庭结束后,何喜清回到看守所监室。一躺下,闭着眼睛休息,钟小梅的点滴就浮现在脑海里
那年冬天,钟小梅家建房子,她是家中老大,她弟妹还小,还在读书。当然她出力最多。那整个冬季,我在她家。房子建好时,我也与钟小梅恋爱了。
第二年,正月初八,我与钟小梅双双南下打工。两人在一家印刷公司上班,我在仓库里管物料,她在流水线,这家公司经常加班到晚上十点。钟小梅抱怨公司生活太差,为了改善生活,第二个月,我与她在外面租房居住,自己想吃什么,自己动手做,比在公司宿舍方便多了。公司只要一放假,我们两个人就去各个风景点游玩,拍照。到了冬季,钟小梅怀孕,两人辞工回家结婚。
自从女孩何柳出生后,我们两人的关系,不如从前,经常为了芝麻小事吵吵闹闹,甩锅砸盆。女孩何柳一岁后,钟小梅有时深更半夜才回来。有几个夜晚,我把们锁死,她在屋外大吵大闹,哭哭滴滴。
有一次,我的邻居来我家串门,说几天前的晚上,看见钟小梅进了停在宾馆门前的小车,二十分钟后才出来。他们干啥,看不清楚。总之,邻居的提醒是好意。
还有一次,我的亲妹妹打电话告诉我,说一个晚上,看见嫂子在酒吧里,与很多男男女女嘻嘻哈哈,蹦蹦跳跳,好像吸过毒的人一样,她形态非常恶心、丑陋,行为举止根本不像一个结过婚有家室的女人。
钟小梅外出夜晚的次数越来越多,化妆品越买月高档,有时接打电话还神神秘秘的。说钟小梅闲话的亲朋好友,越来越多,我不得不多个心眼。
那个晚上,钟小梅回来的很晚。
“昨夜在哪里?”
“与同学玩。”钟小梅懒洋洋地说。
“你同学,年纪也不小吧。天天晚上在外面鬼混,肯定也不是好人。”
“嘴巴放干净点。”钟小梅瞪着眼,恶狠狠地说。
“在深夜不归,就离婚。”
“离就离。”钟小梅说,“你以为我想跟你过穷日子。”
当夜,她打电话,给她弟弟,叫她过来接她会娘家。她娘家人,以为我欺辱她。半个钟后,她弟弟带着六七个男人,进屋就把我打倒在地。他人多势众,我根本没有还手的余地,后邻居报警,警察赶到,他们才离去,钟小梅也跟着她弟弟回娘家。在娘家住了一个月,说想女孩了,就自己回来。
钟小梅回到家,我以为夫妻关系会好起来。可是,第二天,钟小梅又是深更半夜,醉醺醺地回来,两人又大吵一场。
第三天,我们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看守所干警,来开门了,何喜清睁开眼,自言自语地说,“怎么还在想她。”
何喜清跟着大家嗮太阳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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