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共同债务
彩礼案件之后是房子冠名权的问题,这也是城乡婚姻中两大最突出的矛盾点。
小美是一家策划公司的美工,在一次商业活动中结识了客户公司的职员姚先生,两人的老家相邻,经过近半年的接触,两人领证结婚。
姚先生在老家供有一套房,首付由男方父母所出,房产证上写的是姚先生的名字,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期间小美多次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被姚先生以各种理由婉拒。
三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于房子的处置权产生了严重分歧,姚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前购置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而小美认为自己承担了还贷义务,房子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价三年翻了一倍多,是我大天朝无疑了。”陈博掐指一算,如果女方最后啥也没捞着,光是经济损失就接近0万。
两人对于房子如何处置分割在存续期内没有特殊协议,考虑到还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出于照顾弱势群体,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同时令男方补偿女方相应价款27万元。
“房子目前市价100万元,当初买的时候首付三成15万,三年女方还贷支出15万,赔偿27万,其中12万是溢价补偿,亏了还是赚的?”
陈博算完数学题,问起王旭的意见。
“感情的事,哪有赢家。”王旭言简意赅。
“单从经济学角度考虑。”陈博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
王旭认真分析道:“如果房子是自住,男方肯定亏了,如果是投资用途,男方稳赚,因为当地房价预期还会上涨,女方享受不到后续的溢价补偿。”
“确实是这么个道理。”陈博点头表示认同。
这事若搁在微博发酵,绝壁会引来各种营销号声援,什么三年光阴岂止12万,狗男人还有脸要房,这辈子和房子过去吧…
法官在判决时要尽力排除舆论干扰,同时考虑到案件本身对于社会道德认知的负面影响,极力做到公平公正,捍卫司法庄严。
财产的案例看完了,旋即进入到负债环节,张先生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并在下属子公司担任要职,在与妻子小芳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举债,所得款项用于公司日常运营。
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判处财产共同分割,小芳不满张先生的举债行为,要求对方独立承担债务,法院驳回了小芳的请求。
“人家又不是去赌,正规途径借来的钱拿去做生意亏损掉不是很正常嘛。”陈博也认可法院的判决。
接下来的案例是关于隐瞒负债的,美妆店的老板娘小可认识了某地产大亨徐先生,婚后小可发现徐先生并非先前所说的那般,不仅地产大亨的身份是伪造的,背地里还欠了00万外债。
在审理案件中,法院没有将徐先生的这笔00万欠款确认为夫妻共同负债,而是判令徐先生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而后又介绍了转移财产和恶意负债,主角仍是这位徐先生,他利用双方的夫妻关系,串通老乡虚构借条200万元,借条注明的款项用途是美妆店日常运营,实则被徐先生挥霍一空。
在这里,法院的判决有些不尽如人意,由于是婚姻存续期内产生的,属于双方共同负债,小可需要对这笔不菲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但法院同时赋予了小可对徐先生的追索权。
乍一看没什么,原本是徐先生欠老乡200万,现在分成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小可欠老乡100万,徐先生欠小可100万,最终债权人和债务人没发生实质改变。
然而在操作过程中,小可向徐先生讨回欠款的难度极高,毕竟人家是诚心诓你的,倘若小可不还老乡钱,被法院强制执行,极有可能上失信人名单,也即是所谓的老赖。
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本意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任合理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显然超出了立法者当初的想象,致使各种不合理事件频发,明明大家都知道这人行事不厚道,可法律偏偏只能任其妄为。
最高法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进行了重新限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似乎解决了?
其实并没有,它衍生出了新的问题。
先前是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使得另一方被动负债,如今演变成了夫妻双方搞双簧坑惨债权人。
邓先生是当地颇有名气的企业家,同乡老温夫妇的工厂运转困难,温先生与邓先生签订了500万的借款合同,其中有部分款项被拿去改善生活。
三个月后老温夫妇协议离婚,财产全归温先生前妻所有,温先生失联不知去向,厂房停工破产,邓先生多次交涉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根据最新司法规定,邓先生需要对500万借款进行举证,哪些被用作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且由于签订合同当天温先生前妻不在场,因此对方一口咬定这是温先生的个人举债行为,并拿出了温先生失踪前的银行流水清单,上面罗列了其中100万钱款的去向。
“爱马仕包包、skii的护肤品、香奈儿的口红…你告诉我这是男人买的?”
陈博忍不住笑出了声,好歹去买个vr体验机、跑车装装样子都好,真当法官是傻子么。
法官确实不傻,但碍于邓先生无法举证,法院只能判定由温先生负担其中的450万,夫妻共同承担50万。
发现这个漏洞后,最高法迅速对此作出了补救措施,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以夫妻双方月收入水平划定了一条基准线。
假设两口子一个月收入加起来1万元,对单张借据1万以上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否则在无法举证说明用途的前提下将被视作个人举债。
即便如此,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既然1万元是道坎,那几千几千的借就不会有事了,陈博吐槽这些家伙要是能把思路用到正道上,估计首富之位早就易手了。
真正彻底解决问题,是等到公民电子档案实现全网互联互通,过去上个失信人名单,无非是限制高消费,其他方面该咋滴咋滴。
现在但凡有黑历史,马上会挂在档案最醒目的位置,手机还会定位提醒附近有几个老赖,并提供高清特写,好让你街知巷闻,想不出名都不行。
隐瞒负债?那是不可能的,以前结婚双方还会互探家底,现在直接交换个人档案,动动手指翻一翻什么都了如指掌。
恶意负债?双方绑定财产信息后,但凡另一半有超过限额的消费支出,第一时间能收到消息。
科技完善了法律存在的空白,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尽管副作用是牺牲,但不得不说,社会的犯罪率是在稳步下降的。
“终于看完了。”陈博瞄了眼进度条,总算见底了。
“你怎么又吃起来了?”
王旭耸了耸肩:“吃到一半发现不够,于是续点了份汉堡套餐。”
小美是一家策划公司的美工,在一次商业活动中结识了客户公司的职员姚先生,两人的老家相邻,经过近半年的接触,两人领证结婚。
姚先生在老家供有一套房,首付由男方父母所出,房产证上写的是姚先生的名字,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期间小美多次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被姚先生以各种理由婉拒。
三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于房子的处置权产生了严重分歧,姚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前购置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而小美认为自己承担了还贷义务,房子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价三年翻了一倍多,是我大天朝无疑了。”陈博掐指一算,如果女方最后啥也没捞着,光是经济损失就接近0万。
两人对于房子如何处置分割在存续期内没有特殊协议,考虑到还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出于照顾弱势群体,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同时令男方补偿女方相应价款27万元。
“房子目前市价100万元,当初买的时候首付三成15万,三年女方还贷支出15万,赔偿27万,其中12万是溢价补偿,亏了还是赚的?”
陈博算完数学题,问起王旭的意见。
“感情的事,哪有赢家。”王旭言简意赅。
“单从经济学角度考虑。”陈博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
王旭认真分析道:“如果房子是自住,男方肯定亏了,如果是投资用途,男方稳赚,因为当地房价预期还会上涨,女方享受不到后续的溢价补偿。”
“确实是这么个道理。”陈博点头表示认同。
这事若搁在微博发酵,绝壁会引来各种营销号声援,什么三年光阴岂止12万,狗男人还有脸要房,这辈子和房子过去吧…
法官在判决时要尽力排除舆论干扰,同时考虑到案件本身对于社会道德认知的负面影响,极力做到公平公正,捍卫司法庄严。
财产的案例看完了,旋即进入到负债环节,张先生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并在下属子公司担任要职,在与妻子小芳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举债,所得款项用于公司日常运营。
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判处财产共同分割,小芳不满张先生的举债行为,要求对方独立承担债务,法院驳回了小芳的请求。
“人家又不是去赌,正规途径借来的钱拿去做生意亏损掉不是很正常嘛。”陈博也认可法院的判决。
接下来的案例是关于隐瞒负债的,美妆店的老板娘小可认识了某地产大亨徐先生,婚后小可发现徐先生并非先前所说的那般,不仅地产大亨的身份是伪造的,背地里还欠了00万外债。
在审理案件中,法院没有将徐先生的这笔00万欠款确认为夫妻共同负债,而是判令徐先生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而后又介绍了转移财产和恶意负债,主角仍是这位徐先生,他利用双方的夫妻关系,串通老乡虚构借条200万元,借条注明的款项用途是美妆店日常运营,实则被徐先生挥霍一空。
在这里,法院的判决有些不尽如人意,由于是婚姻存续期内产生的,属于双方共同负债,小可需要对这笔不菲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但法院同时赋予了小可对徐先生的追索权。
乍一看没什么,原本是徐先生欠老乡200万,现在分成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小可欠老乡100万,徐先生欠小可100万,最终债权人和债务人没发生实质改变。
然而在操作过程中,小可向徐先生讨回欠款的难度极高,毕竟人家是诚心诓你的,倘若小可不还老乡钱,被法院强制执行,极有可能上失信人名单,也即是所谓的老赖。
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本意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任合理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显然超出了立法者当初的想象,致使各种不合理事件频发,明明大家都知道这人行事不厚道,可法律偏偏只能任其妄为。
最高法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进行了重新限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似乎解决了?
其实并没有,它衍生出了新的问题。
先前是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使得另一方被动负债,如今演变成了夫妻双方搞双簧坑惨债权人。
邓先生是当地颇有名气的企业家,同乡老温夫妇的工厂运转困难,温先生与邓先生签订了500万的借款合同,其中有部分款项被拿去改善生活。
三个月后老温夫妇协议离婚,财产全归温先生前妻所有,温先生失联不知去向,厂房停工破产,邓先生多次交涉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根据最新司法规定,邓先生需要对500万借款进行举证,哪些被用作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且由于签订合同当天温先生前妻不在场,因此对方一口咬定这是温先生的个人举债行为,并拿出了温先生失踪前的银行流水清单,上面罗列了其中100万钱款的去向。
“爱马仕包包、skii的护肤品、香奈儿的口红…你告诉我这是男人买的?”
陈博忍不住笑出了声,好歹去买个vr体验机、跑车装装样子都好,真当法官是傻子么。
法官确实不傻,但碍于邓先生无法举证,法院只能判定由温先生负担其中的450万,夫妻共同承担50万。
发现这个漏洞后,最高法迅速对此作出了补救措施,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以夫妻双方月收入水平划定了一条基准线。
假设两口子一个月收入加起来1万元,对单张借据1万以上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否则在无法举证说明用途的前提下将被视作个人举债。
即便如此,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既然1万元是道坎,那几千几千的借就不会有事了,陈博吐槽这些家伙要是能把思路用到正道上,估计首富之位早就易手了。
真正彻底解决问题,是等到公民电子档案实现全网互联互通,过去上个失信人名单,无非是限制高消费,其他方面该咋滴咋滴。
现在但凡有黑历史,马上会挂在档案最醒目的位置,手机还会定位提醒附近有几个老赖,并提供高清特写,好让你街知巷闻,想不出名都不行。
隐瞒负债?那是不可能的,以前结婚双方还会互探家底,现在直接交换个人档案,动动手指翻一翻什么都了如指掌。
恶意负债?双方绑定财产信息后,但凡另一半有超过限额的消费支出,第一时间能收到消息。
科技完善了法律存在的空白,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尽管副作用是牺牲,但不得不说,社会的犯罪率是在稳步下降的。
“终于看完了。”陈博瞄了眼进度条,总算见底了。
“你怎么又吃起来了?”
王旭耸了耸肩:“吃到一半发现不够,于是续点了份汉堡套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