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83章 幸福指数
许教授说:“对幸福指数这个概念,我个人是有自己的看法的,实际我们家两口子还有浩东,三个人有三种不同的看法。!所以首先要明确幸福指数的确切含义,在考察民众的幸福指数时,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让人们对自己的主观幸福状况做出直接的评价,这种思路和作法,对考察个体幸福体验可能有一定的意义,但对于揭示隐含在幸福感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心理现象则是没有多大帮助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幸福体验的个体特征,决定了不同个体的幸福感具有不同的含义,幸福体验的化差异特征,则决定了不同化背景下群体的幸福感含义也不尽相同。在歧义丛生的幸福概念下考察幸福指数,也失去了对幸福感进行描述和较研究的基础,因而也失去了研究的可操作性和现实价值。”
“现在的普遍看法是,幸福指数研究首先应当超越幸福这个概念,从研究渊源和研究目的出发,可以将幸福指数视为反映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在主观生活质量的层面,我们对以往的幸福感研究并加以整合,提出了体验论幸福感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幸福感是由人们所具备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
“不管怎么说,幸福指数有着实际意义,幸福体验能否成为一种切实的政策目标,关键在于政策可以在多大程度影响民众的幸福体验。在以往的幸福感研究,研究者们曾经提出了一种幸福感的人格决定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人们的幸福感较稳定地受到人格特质的影响。”
“以往将GdP这类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作为衡量社会进步发展的核心指标的做法显然是不充分的,在某种程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政策选择的舍本求末,这也正是人们试图对这一指标加以修正或补充的原因。反映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幸福指数,是一种高度人性化的指标,恰恰可以弥补GdP指标的不足,用以衡量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将幸福指数作为一种政策目标,当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首先,幸福指数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指标。其次,幸福指数是监测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指标。还有,幸福指数是社会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研究幸福指数要避免理解误区,从当前部分人对幸福指数的理解来看,将幸福指数作为一种政策目标,还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认识的误区,应当注意加以避免。首先,应当避免将幸福指数与GdP视为非此即彼的关系。幸福指数并不一概排斥GdP。尽管幸福指数的倡导者们在提出幸福指数这个指标时是以GdP指标为靶子的,但认为幸福指数可以完全取代GdP的想法却是十分幼稚的。GdP,特别是人均GdP,尽管存在着诸多缺憾,但仍然被认为是体现国民经济增长状况的重要指标,而且还往往被作为体现民众客观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没有财富的积累和民众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为基础,也谈不民众的幸福感。”
“其次,应当避免简单地将幸福指数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标准。如前所述,幸福指数用一组指标来综合反映民众的主观生活质量,从总体看它所体现的是民众一般的心理体验,因而必然会受到长期的和短期的、宏观的和微观的、主体自身的和外部环境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幸福指数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主要是用于对特定社会的进步发展以及良性运行状况进行衡量与评价。在这一点,也体现了满意感与幸福感的差别。由于满意感可以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因而设定一组科学的满意感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原则抽取评价主体的有代表性样本来对个体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是可行的,在一定意义满意感指数也可以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还有,应当避免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并不意味着要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近代功利主义所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的伦理学命题,如果试图将它作为一种经济学或政治学意义的具体政策追求,则注定会演变为一种当代的乌托邦,这一宿命已经为福利经济学家们的努力所证实。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个体的层面实现幸福最大化的可能性。有人提出要构建幸福学这样一门新的学科,其目的是要帮助人们找到实现幸福最大化的途径。毫无疑问,这一努力是立足于个体的,其现实价值主要在于指导人们的人生实践。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不是为了追求通过调整社会政策和促进社会进步来实现全社会幸福总量的增长,而是力求通过幸福指数来考察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而调整政策取向,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良性运转。”
“目前的幸福指数主要分为三类,一,涉及认知范畴的生活满意程度,包括生存状况满意度,如业、收入、社会保障等,生活质量满意度,如居住状况、医疗状况、教育状况等。二,涉及情感范畴的心态和情绪愉悦程度,包括精神紧张程度、心态等。三,指人际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和谐。而目前公认影响幸福指数的十一个因素是:收入、业、住房、教育、环境、卫生、健康、社区生活、机构管理、安全、工作与家庭关系以及对生活条件的整体满意度。”
“但是,我个人认为,述十一个因素还远远不够,至少应该包括物价或通货膨胀率、社会的平等度、政府的廉洁度和福利的保障度,这四个因素也与幸福指数息相关。”
说到这里,许教授停了下来。
陈益波说:“许教授,你个人认为的四个因素,三个直接与政府有关,你能否敞开来说说?”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幸福体验的个体特征,决定了不同个体的幸福感具有不同的含义,幸福体验的化差异特征,则决定了不同化背景下群体的幸福感含义也不尽相同。在歧义丛生的幸福概念下考察幸福指数,也失去了对幸福感进行描述和较研究的基础,因而也失去了研究的可操作性和现实价值。”
“现在的普遍看法是,幸福指数研究首先应当超越幸福这个概念,从研究渊源和研究目的出发,可以将幸福指数视为反映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在主观生活质量的层面,我们对以往的幸福感研究并加以整合,提出了体验论幸福感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幸福感是由人们所具备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
“不管怎么说,幸福指数有着实际意义,幸福体验能否成为一种切实的政策目标,关键在于政策可以在多大程度影响民众的幸福体验。在以往的幸福感研究,研究者们曾经提出了一种幸福感的人格决定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人们的幸福感较稳定地受到人格特质的影响。”
“以往将GdP这类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作为衡量社会进步发展的核心指标的做法显然是不充分的,在某种程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政策选择的舍本求末,这也正是人们试图对这一指标加以修正或补充的原因。反映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幸福指数,是一种高度人性化的指标,恰恰可以弥补GdP指标的不足,用以衡量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将幸福指数作为一种政策目标,当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首先,幸福指数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指标。其次,幸福指数是监测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指标。还有,幸福指数是社会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研究幸福指数要避免理解误区,从当前部分人对幸福指数的理解来看,将幸福指数作为一种政策目标,还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认识的误区,应当注意加以避免。首先,应当避免将幸福指数与GdP视为非此即彼的关系。幸福指数并不一概排斥GdP。尽管幸福指数的倡导者们在提出幸福指数这个指标时是以GdP指标为靶子的,但认为幸福指数可以完全取代GdP的想法却是十分幼稚的。GdP,特别是人均GdP,尽管存在着诸多缺憾,但仍然被认为是体现国民经济增长状况的重要指标,而且还往往被作为体现民众客观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没有财富的积累和民众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为基础,也谈不民众的幸福感。”
“其次,应当避免简单地将幸福指数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标准。如前所述,幸福指数用一组指标来综合反映民众的主观生活质量,从总体看它所体现的是民众一般的心理体验,因而必然会受到长期的和短期的、宏观的和微观的、主体自身的和外部环境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幸福指数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主要是用于对特定社会的进步发展以及良性运行状况进行衡量与评价。在这一点,也体现了满意感与幸福感的差别。由于满意感可以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因而设定一组科学的满意感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原则抽取评价主体的有代表性样本来对个体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是可行的,在一定意义满意感指数也可以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还有,应当避免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并不意味着要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近代功利主义所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的伦理学命题,如果试图将它作为一种经济学或政治学意义的具体政策追求,则注定会演变为一种当代的乌托邦,这一宿命已经为福利经济学家们的努力所证实。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个体的层面实现幸福最大化的可能性。有人提出要构建幸福学这样一门新的学科,其目的是要帮助人们找到实现幸福最大化的途径。毫无疑问,这一努力是立足于个体的,其现实价值主要在于指导人们的人生实践。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不是为了追求通过调整社会政策和促进社会进步来实现全社会幸福总量的增长,而是力求通过幸福指数来考察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而调整政策取向,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良性运转。”
“目前的幸福指数主要分为三类,一,涉及认知范畴的生活满意程度,包括生存状况满意度,如业、收入、社会保障等,生活质量满意度,如居住状况、医疗状况、教育状况等。二,涉及情感范畴的心态和情绪愉悦程度,包括精神紧张程度、心态等。三,指人际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和谐。而目前公认影响幸福指数的十一个因素是:收入、业、住房、教育、环境、卫生、健康、社区生活、机构管理、安全、工作与家庭关系以及对生活条件的整体满意度。”
“但是,我个人认为,述十一个因素还远远不够,至少应该包括物价或通货膨胀率、社会的平等度、政府的廉洁度和福利的保障度,这四个因素也与幸福指数息相关。”
说到这里,许教授停了下来。
陈益波说:“许教授,你个人认为的四个因素,三个直接与政府有关,你能否敞开来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