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审委会讨论
立好案后,李超和邓志辉怀着愉悦的心情离去。
消息灵通的风皇传媒在李超他们刚刚离开的时候,已经刊登了最新消息,“全国首例性福权诉讼,当事人再次申请立案”。
这爆炸性的消息一经公布,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讨论申请立案是否恰当,有支持原告维权举动的。有从法律角度分析的,有从人情道理出发议论的。一时间,众人的目光又被吸引到这件案件的审理上。众人心中有强烈的疑问和期待,到底法院会如何审理性福权诉讼。
李超刚离开,法院却开始高速地运转,饶清华直接下令,“小钟,立刻将这件案子分给审理邹美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一庭。”
“下午要召开审委会,马上将这件案子排上议程,民一庭拿出处理意见到审委会讨论。”
案子随即分到民一庭,民一庭的合议庭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分析讨论。
合议庭分成两派观点:一种是认为应该直接驳回,因为根据一事不二诉原则,法院已经支持了邹美莲的精神损害赔偿,邓志辉再就医疗事故提起性福权诉讼,构成权利主张的重复。再者邓志辉在本案中没有诉权,遭受损失的是邹美莲,邓志辉本人并没有什么损失。”
“另一种是认为应该适当给予赔偿。不过持这种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告邓志辉要更改诉讼请求,不能以性福权赔偿为诉求,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性福权概念,而应该要求X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两种意见提交到审委会上,也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有审判委员会委员支持第一种观点,也有赞成第二种观点的。
有委员如是说,“这种案子就是不应该支持,要予以驳回,法院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不能给予支持。办这个案子有风险啊,我们应该慎重起见,一旦支持原告的诉请,全国上下多少案子会效仿呢,我们要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其他委员中不乏点头赞同的。
眼见着众委员颇为赞成驳回的意见,饶清华急了,连忙大声发言,“性福权在法律上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这个概念,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民事权益’应该涵盖性福权这项权利。从案情来看,邹美莲的受伤部位确实会影响其夫邓志辉的性权利。对这个事实,我们应该都是认可的。”
“现在争议的就是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对于性福权我们如何处置。本案已经引发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处理不慎,很容易落人口舌。”
“这件案件,驳回和支持诉请均有道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要处理正确,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点,不要忘记我们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人民法院工作宗旨出发,我们应该站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这一边。”
“这才是正确的司法观,也才是正确处理矛盾的态度。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支持原告邓志辉的诉请,被告X医院要适当给予赔偿。”
“当然,性福权这个概念还没明确,直接提性福权赔偿不够稳重,也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对此我认为要求原告方修改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媒体现在聚焦该案,待原告修改诉请之后,我院应做双方调解工作,以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调解结案。不要去进行审判,如果宣判,不管是支持还是不支持性福权,都会引发争论。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能让双方乃至大众都无法可说。”
“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要求原告变更诉请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民一庭主动去做调解工作,调解标的以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标准,争取调解结案。”
饶清华的意见一说,立刻赢得大多数人的赞同。经过审委会投票表决,最终饶清华的意见得以通过。
很快,民一庭的法官就联系李超,告知其要变更诉讼请求,将性福权赔偿变更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只是换一种说话而已,实质上还是指性福权赔偿。李超的目是给广大受害人建立一个性福权赔偿的案例,法院的做法并不影响其目标的实现。因此李超配合法院,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变更诉请之后,法官又通知被告方前来。待双方到齐之后,法官在接待室开始做调解工作。
“今天召集大家过来,在庭前就双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希望双方本着友善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面对纠纷,妥善化解矛盾。”
“被告,你说下你方的意见。”、
胡主任有点发懵,不知如何作答。张梁翰对胡主任解释道:“胡主任,现在法官问咱们医院的调解意见,也就是医院同不同意赔邓志辉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同意,愿意出多少钱。”
胡主任听了脸一寒,头立马摇得像拨浪鼓,断然否定道:“不赔,这还有赔啊!”
调解工作一开始就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对着胡主任做思想工作,“被告,你们也别一上来就说不赔钱,你们医院确实是发生了医疗事故,才导致原告这边受损……”
胡主任打断法官的话,急着争辩道,“我们是发生了医疗事故,但我们已经赔了受害人邹美莲二十多万,邓志辉又没受伤,我们凭啥赔他钱啊?没有这个道理啊!”
承办法官耐心解释道:“这起医疗事故中虽然身体遭受直接戕害的是邹美莲而不是邓志辉,但邹美莲的身体受伤最终导致正常的夫妻生活情趣受损。”
“那么受影响的就不止一个人,邓志辉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原因就是夫妻生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配合进行,而作为丈夫因为妻子的伤洞影响了性生活的和谐与趣味,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权利受到侵害,对邓志辉而言在精神上及**所造成的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
“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应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所以,邓志辉有权要求赔偿,你们医院要认识到这一点,不是以为大声嚷嚷着不要赔,就不用承担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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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刚离开,法院却开始高速地运转,饶清华直接下令,“小钟,立刻将这件案子分给审理邹美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一庭。”
“下午要召开审委会,马上将这件案子排上议程,民一庭拿出处理意见到审委会讨论。”
案子随即分到民一庭,民一庭的合议庭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分析讨论。
合议庭分成两派观点:一种是认为应该直接驳回,因为根据一事不二诉原则,法院已经支持了邹美莲的精神损害赔偿,邓志辉再就医疗事故提起性福权诉讼,构成权利主张的重复。再者邓志辉在本案中没有诉权,遭受损失的是邹美莲,邓志辉本人并没有什么损失。”
“另一种是认为应该适当给予赔偿。不过持这种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告邓志辉要更改诉讼请求,不能以性福权赔偿为诉求,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性福权概念,而应该要求X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两种意见提交到审委会上,也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有审判委员会委员支持第一种观点,也有赞成第二种观点的。
有委员如是说,“这种案子就是不应该支持,要予以驳回,法院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不能给予支持。办这个案子有风险啊,我们应该慎重起见,一旦支持原告的诉请,全国上下多少案子会效仿呢,我们要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其他委员中不乏点头赞同的。
眼见着众委员颇为赞成驳回的意见,饶清华急了,连忙大声发言,“性福权在法律上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这个概念,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民事权益’应该涵盖性福权这项权利。从案情来看,邹美莲的受伤部位确实会影响其夫邓志辉的性权利。对这个事实,我们应该都是认可的。”
“现在争议的就是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对于性福权我们如何处置。本案已经引发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处理不慎,很容易落人口舌。”
“这件案件,驳回和支持诉请均有道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要处理正确,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点,不要忘记我们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人民法院工作宗旨出发,我们应该站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这一边。”
“这才是正确的司法观,也才是正确处理矛盾的态度。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支持原告邓志辉的诉请,被告X医院要适当给予赔偿。”
“当然,性福权这个概念还没明确,直接提性福权赔偿不够稳重,也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对此我认为要求原告方修改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媒体现在聚焦该案,待原告修改诉请之后,我院应做双方调解工作,以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调解结案。不要去进行审判,如果宣判,不管是支持还是不支持性福权,都会引发争论。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能让双方乃至大众都无法可说。”
“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要求原告变更诉请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民一庭主动去做调解工作,调解标的以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标准,争取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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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民一庭的法官就联系李超,告知其要变更诉讼请求,将性福权赔偿变更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只是换一种说话而已,实质上还是指性福权赔偿。李超的目是给广大受害人建立一个性福权赔偿的案例,法院的做法并不影响其目标的实现。因此李超配合法院,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变更诉请之后,法官又通知被告方前来。待双方到齐之后,法官在接待室开始做调解工作。
“今天召集大家过来,在庭前就双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希望双方本着友善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面对纠纷,妥善化解矛盾。”
“被告,你说下你方的意见。”、
胡主任有点发懵,不知如何作答。张梁翰对胡主任解释道:“胡主任,现在法官问咱们医院的调解意见,也就是医院同不同意赔邓志辉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同意,愿意出多少钱。”
胡主任听了脸一寒,头立马摇得像拨浪鼓,断然否定道:“不赔,这还有赔啊!”
调解工作一开始就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对着胡主任做思想工作,“被告,你们也别一上来就说不赔钱,你们医院确实是发生了医疗事故,才导致原告这边受损……”
胡主任打断法官的话,急着争辩道,“我们是发生了医疗事故,但我们已经赔了受害人邹美莲二十多万,邓志辉又没受伤,我们凭啥赔他钱啊?没有这个道理啊!”
承办法官耐心解释道:“这起医疗事故中虽然身体遭受直接戕害的是邹美莲而不是邓志辉,但邹美莲的身体受伤最终导致正常的夫妻生活情趣受损。”
“那么受影响的就不止一个人,邓志辉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原因就是夫妻生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配合进行,而作为丈夫因为妻子的伤洞影响了性生活的和谐与趣味,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权利受到侵害,对邓志辉而言在精神上及**所造成的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
“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应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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