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旧事重提(2)
mon nov 11 21:00:00 cst 2013
“他还在林家港办事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对于这些敏感话题,龚仲当然不敢多说什么,只是简单地回答方老处长道。
“你被他害惨了。要不是他,你现在肯定不是这个样子,早就上了一个台阶了。”方老处长有些同情也有些惋惜地说道。
“这都是一个人的命吧!只怪我命苦,遇上了这样的事,是我命中注定有这一劫。”龚仲有些无奈地说道。
对于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事件”,严格来说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
但为什么龚仲却又脱不了关系,被江南局党组责怪这么多年,以至于还取消了他这几年的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资格,至今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后来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以前一些各种各样的说法慢慢浮出水平时,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局党组,也不愿意根据事实真相还龚仲一个清白。
龚仲无辜地绞入这起案件中,就是因为他有二次“接触”了这起案件。
第一次就是树大明在实施这起事情前,将当时正气物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方丽红,还有机关后勤保障中心办公室主任龚仲,叫到他的办公室说道:“现在物业公司账户上有几百元,放在那里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现在有一个机会,就是物业公司在黑山建设银行开一个账户,三个月不动用,除了正常银行利息外,还可多得三十万元利息。你们俩人的爱人都是银行的,你们去了解一下这样做有没有风险。”
第二天早晨一上班,龚仲就找到树大明主任的办公室,将昨天晚上去自己爱人商量的意见告诉他:“这样做肯定有风险。树主任,你想一想,资金存在我们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与对方有什么关系?对方凭什么多给我们三十万元利息?事情没有这样简单,一定要慎重考虑,我感觉做不得!”
由于龚仲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也不知道树大明所说的“机会”的具体情况,他只是以一个旁人的身份,善意提醒树大明主任。
至于方丽红是怎么回答树大明主任的,龚仲就不知道了。
但后来案情暴露出来后,江南局干部职工包括龚仲才知道,在龚仲提醒并明确反对这个“机会”的一周内,树大明就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背着江南局所有人员,当然也包括龚仲在内,以最快的速度去黑山建行,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将五百万元资金从江南市转到了黑山市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这就是龚仲第一次“接触”“黑山事件”的全部经过。
龚仲以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但在此事发生前一个多月,树大明主任在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科以上干部会议上,决定龚仲不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由会计方丽红全面负责。
因此,从工作职责上来说,物业公司财务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龚仲没有任何权力干预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而且树大明要龚仲了解能不能做时,并没有多说这个好“机会”任何具体情况。
后来案情暴露时,树大明他们三人就以这次机会为借口,说“黑山事件”是他们四个人一起商量办的,做之前一起统一了意见。
而且江南局党组书记赵一局长也以此次事件为依据,把龚仲“当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报”的帽子。他们一致认为,如果当时树大明要龚仲了解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时,龚仲向江南局党组报告了,树大明他们就没有办法搞出“黑山事件”了,正气物业公司也就不会面临损失几百元的风险了。
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龚仲根本不知道树大明他们会去实施这个机会,也不知道这个机会的对方是谁,他们是怎么联系上的,具体怎么操作。
树大明没有说,龚仲限于身份当然不会问。而且龚仲还是根据自己的见识与理解,提醒了树大明其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如果树大明问龚仲这个所谓的机会能不能做,就视为是与他一起商量了,那古代“莫须有”的故事真的又要在今天重现了。
至于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给龚仲套上的“知情不报”的帽子,不但与事实真相不符,与制度规定不符,更与组织原则不符,与实际做法不符。
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龚仲总不能捕风捉影,仅凭树大明的一个说法会就去报告吧?
更何况还是越级报告,还是报告自己领导的事情?
在机关里做人做事,是要严格遵守组织程序的,也有很多习惯性的规则是不能违反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果没有铁的事实依据,下级是不能越级反映情况的,也不能过问领导的事的,更不能私下打听领导的事的,更谈不上越级去反映自己领导的情况。
这些都是官场大忌,不仅是组织原则不允许,习惯性的做法更加不允许。如果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不懂这些,他不仅违反了组织原则规定,也将如过街老鼠处处碰壁寸步难行。
但“官”字里面有二个口,正说反说都是在那个宝盖头下面进行的,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任何办法改变的。
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在追究龚仲的责任时,是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的:“一、正气物业公司被骗了五百万元是事实;二、这巨大的经济损失是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是事实;三、树大明搞之前问了龚仲能不能搞是事实,也就是说龚仲知道这事也是事实;四、龚仲没有报告局党组是事实;五、如果龚仲报告了局党组,树大明等人搞不成了也是事实。”
对于这种严格的逻辑推理,龚仲除了心理不服外,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后来法院在公开审判树大明时,当法官质问树大明为什么不尊重龚仲的意见,树大明是这样回答法官的:“龚仲是说了其中存在风险,也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但龚仲没有说存在什么风险。我以为他说的是三十万元的利息有风险,担心对方不会按承诺支付。龚仲根本没有说那五百万元存在风险,如果他当时说清楚了,我可能就不会上当了。”
对于树大明这样的解释,当然不能减轻法律对他的追究,法院也不会如他所想将责任推脱到龚仲身上。
龚仲有一次郁闷时,与财务处马建设处长说起此事。
马建设处长是这样理解的:“你是赵一局长派去机关后勤保障中心,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树大明主任虽说剥夺了你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但你还是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财务负责人。”
“而正气物业公司是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所属经济实体,从职责上来说你还是有管理物业公司财务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这件事树大明多少告诉你了,你也多少知道一点点,出了事后你当然跑不了,局党组当然会追究你的相应责任。”
龚仲第二次接触“黑山事件”,就是那五百万元按约定到期后,树大明安排龚仲与方建军、方丽红一起去黑山建设银行,将那资金从黑山市转回到江南市。
由于龚仲是第一次为此事去黑山建设银行,也是第一次与对方正式接触。但大家在介绍认识时,除了黑山建设银行解放路支史江生副行长的具体身份外,其他人都没有说具体的工作单位与职务。龚仲也因此认为他们与史江生副行长一样,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经过一番交涉,并电话请示树大明主任同意,方建军总经理等人同意了对方滞后几天还款的请求。
在协调过程中,史江生副行长对龚仲等人保证道:“现在资金由银行统一控制,资金是安全的。”
后来在公开审判这起案子时,史江生副行长在法庭上也承认当时确实是这样保证的。
就是因为史江生副行长的身份及保证,加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龚仲就没有坚持去银行营业间查明具体情况,使案件到当年十月份才被龚仲揭露出来。
后来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黑山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责任区分时,就以“树大明等人从三月份起就知道资金在不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上,而到十月份才正式报案,使犯罪分子将资金耗费光了”,作为正气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之一。
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局党组在追究龚仲的责任时,因此进行了这样的逻辑推理:“五月份以前不怪你,但五月份你与犯罪分子直接接触了,却没有报告局党组。如果你当时报告局党组了,物业公司就不会这样被动了,经济损失也就没有这样大了。”
这就是龚仲与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事件”的全部过程。
第一次是树大明咨询龚仲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第二是树大明安排龚仲去黑山银行转钱。
龚仲的这二次接触是正常的工作,与“黑山事件”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情。
但江南局党组却做出那样严谨的逻辑推理,先是将龚仲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后来又套上“知情不报”的帽子,并因此剥夺了他参加处级干部竞争上岗的资格。
而江南局部分不明真相的干部职工,甚至将龚仲作为犯罪分子之一对待,共同导演了一幕现实版的“窦娥怨”。
(祝各位光棍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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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在林家港办事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对于这些敏感话题,龚仲当然不敢多说什么,只是简单地回答方老处长道。
“你被他害惨了。要不是他,你现在肯定不是这个样子,早就上了一个台阶了。”方老处长有些同情也有些惋惜地说道。
“这都是一个人的命吧!只怪我命苦,遇上了这样的事,是我命中注定有这一劫。”龚仲有些无奈地说道。
对于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事件”,严格来说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
但为什么龚仲却又脱不了关系,被江南局党组责怪这么多年,以至于还取消了他这几年的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资格,至今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后来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以前一些各种各样的说法慢慢浮出水平时,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局党组,也不愿意根据事实真相还龚仲一个清白。
龚仲无辜地绞入这起案件中,就是因为他有二次“接触”了这起案件。
第一次就是树大明在实施这起事情前,将当时正气物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方丽红,还有机关后勤保障中心办公室主任龚仲,叫到他的办公室说道:“现在物业公司账户上有几百元,放在那里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现在有一个机会,就是物业公司在黑山建设银行开一个账户,三个月不动用,除了正常银行利息外,还可多得三十万元利息。你们俩人的爱人都是银行的,你们去了解一下这样做有没有风险。”
第二天早晨一上班,龚仲就找到树大明主任的办公室,将昨天晚上去自己爱人商量的意见告诉他:“这样做肯定有风险。树主任,你想一想,资金存在我们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与对方有什么关系?对方凭什么多给我们三十万元利息?事情没有这样简单,一定要慎重考虑,我感觉做不得!”
由于龚仲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也不知道树大明所说的“机会”的具体情况,他只是以一个旁人的身份,善意提醒树大明主任。
至于方丽红是怎么回答树大明主任的,龚仲就不知道了。
但后来案情暴露出来后,江南局干部职工包括龚仲才知道,在龚仲提醒并明确反对这个“机会”的一周内,树大明就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背着江南局所有人员,当然也包括龚仲在内,以最快的速度去黑山建行,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将五百万元资金从江南市转到了黑山市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这就是龚仲第一次“接触”“黑山事件”的全部经过。
龚仲以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但在此事发生前一个多月,树大明主任在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科以上干部会议上,决定龚仲不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由会计方丽红全面负责。
因此,从工作职责上来说,物业公司财务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龚仲没有任何权力干预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而且树大明要龚仲了解能不能做时,并没有多说这个好“机会”任何具体情况。
后来案情暴露时,树大明他们三人就以这次机会为借口,说“黑山事件”是他们四个人一起商量办的,做之前一起统一了意见。
而且江南局党组书记赵一局长也以此次事件为依据,把龚仲“当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报”的帽子。他们一致认为,如果当时树大明要龚仲了解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时,龚仲向江南局党组报告了,树大明他们就没有办法搞出“黑山事件”了,正气物业公司也就不会面临损失几百元的风险了。
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龚仲根本不知道树大明他们会去实施这个机会,也不知道这个机会的对方是谁,他们是怎么联系上的,具体怎么操作。
树大明没有说,龚仲限于身份当然不会问。而且龚仲还是根据自己的见识与理解,提醒了树大明其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如果树大明问龚仲这个所谓的机会能不能做,就视为是与他一起商量了,那古代“莫须有”的故事真的又要在今天重现了。
至于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给龚仲套上的“知情不报”的帽子,不但与事实真相不符,与制度规定不符,更与组织原则不符,与实际做法不符。
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龚仲总不能捕风捉影,仅凭树大明的一个说法会就去报告吧?
更何况还是越级报告,还是报告自己领导的事情?
在机关里做人做事,是要严格遵守组织程序的,也有很多习惯性的规则是不能违反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果没有铁的事实依据,下级是不能越级反映情况的,也不能过问领导的事的,更不能私下打听领导的事的,更谈不上越级去反映自己领导的情况。
这些都是官场大忌,不仅是组织原则不允许,习惯性的做法更加不允许。如果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不懂这些,他不仅违反了组织原则规定,也将如过街老鼠处处碰壁寸步难行。
但“官”字里面有二个口,正说反说都是在那个宝盖头下面进行的,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任何办法改变的。
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在追究龚仲的责任时,是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的:“一、正气物业公司被骗了五百万元是事实;二、这巨大的经济损失是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是事实;三、树大明搞之前问了龚仲能不能搞是事实,也就是说龚仲知道这事也是事实;四、龚仲没有报告局党组是事实;五、如果龚仲报告了局党组,树大明等人搞不成了也是事实。”
对于这种严格的逻辑推理,龚仲除了心理不服外,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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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树大明这样的解释,当然不能减轻法律对他的追究,法院也不会如他所想将责任推脱到龚仲身上。
龚仲有一次郁闷时,与财务处马建设处长说起此事。
马建设处长是这样理解的:“你是赵一局长派去机关后勤保障中心,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树大明主任虽说剥夺了你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但你还是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财务负责人。”
“而正气物业公司是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所属经济实体,从职责上来说你还是有管理物业公司财务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这件事树大明多少告诉你了,你也多少知道一点点,出了事后你当然跑不了,局党组当然会追究你的相应责任。”
龚仲第二次接触“黑山事件”,就是那五百万元按约定到期后,树大明安排龚仲与方建军、方丽红一起去黑山建设银行,将那资金从黑山市转回到江南市。
由于龚仲是第一次为此事去黑山建设银行,也是第一次与对方正式接触。但大家在介绍认识时,除了黑山建设银行解放路支史江生副行长的具体身份外,其他人都没有说具体的工作单位与职务。龚仲也因此认为他们与史江生副行长一样,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经过一番交涉,并电话请示树大明主任同意,方建军总经理等人同意了对方滞后几天还款的请求。
在协调过程中,史江生副行长对龚仲等人保证道:“现在资金由银行统一控制,资金是安全的。”
后来在公开审判这起案子时,史江生副行长在法庭上也承认当时确实是这样保证的。
就是因为史江生副行长的身份及保证,加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龚仲就没有坚持去银行营业间查明具体情况,使案件到当年十月份才被龚仲揭露出来。
后来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黑山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责任区分时,就以“树大明等人从三月份起就知道资金在不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上,而到十月份才正式报案,使犯罪分子将资金耗费光了”,作为正气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之一。
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局党组在追究龚仲的责任时,因此进行了这样的逻辑推理:“五月份以前不怪你,但五月份你与犯罪分子直接接触了,却没有报告局党组。如果你当时报告局党组了,物业公司就不会这样被动了,经济损失也就没有这样大了。”
这就是龚仲与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事件”的全部过程。
第一次是树大明咨询龚仲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第二是树大明安排龚仲去黑山银行转钱。
龚仲的这二次接触是正常的工作,与“黑山事件”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情。
但江南局党组却做出那样严谨的逻辑推理,先是将龚仲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后来又套上“知情不报”的帽子,并因此剥夺了他参加处级干部竞争上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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