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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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制度
清王朝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和技术都已达到成熟,但同时又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统治者的**、残忍和民族狭隘性。
立法概况
一、清初立法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罪
二、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
2、《大清律集解》
3、《大清律例》
(二)行政立法:大会典,行政法性质,沿用唐典体例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青海、蒙古、**、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刑事法律
一、刑罚制度
1、折刑制度之规定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二、刑法内容之特点
1、旗人刑法上的特权
2、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刑法
三、刑法实施与字狱
民事经济法律
一、赋役制度“摊丁入亩”
二、海外贸易“一口通商”
三、八旗官地明令保护
四、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
二、行政官吏的管理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央司法机关:新设理藩院
2、地方司法机关:
①省、府、县、总督四级制;
②胥吏、幕友。
二、审判制度
1、秋审、朝审的提起:秋审是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人犯,朝审则来自京师地区
2、秋审、朝审大典:每年阴历八月
3、秋审、朝审的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4、评价: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②目的是标榜“慎刑”;③加强了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1851年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在广西金田爆发,1853年太平军定都天京,正式建立起与清王朝相对峙的农民革命政权。1864年天京陷落,标志着太平天国的结束。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二、纲领性件
1、《天朝田亩制度》
2、《资政新篇》
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思想
二、刑事法律内容
第三节婚姻法律
第四节经济法律
第五节行政法律
第节司法制度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年鸦片战争使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历史进入近代。近代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具备了两个不同于封建法制的鲜明特征:一是制宪成为立法重点,二是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清末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国,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一)背景
1、清政府要苟延自己的统治
2、维新派在壮大自己的力量
3、列强要求政府变法
(二)实质
1、皇位永固
2、外患渐轻
3、内乱可饵
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统治。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官制改革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四)颁布《十信条》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①1843年:《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②1844年:《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二)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1、观审制度: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是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一个政权。但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1、总统制
2、三权分立
3、共和制
《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建立共和为宗旨
2、谋求人民幸福
3、以维护人权为第一要义
4、启明而速进化
二、制定《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时代背景
1、南北议和
2、孙山准备放权
三、《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11日公布
四、《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制度:资产阶级共和国。
2、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三权分立。
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关于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5、关于领土范围:列举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青海。
五、《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1、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性质宪法性件
2、符合时代潮流
3、也有局限性: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等
七、《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的经验教训
立法改革
一、经济管理方面
二、化教育方面
三、保障民权方面
1、禁止买卖人口
2、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
3、解除“贱民”身份
4、提倡女权
四、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
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五、整饬吏治,严格铨选方面
、财政金融方面
七、行政及军事方面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革
1、临时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2、军事司法机关
3、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二、保障司法**的措施
1、实行法官考试
2、崇敬法官,排除干预
3、建立律师制度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实行公开审判和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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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制度
清王朝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和技术都已达到成熟,但同时又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统治者的**、残忍和民族狭隘性。
立法概况
一、清初立法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罪
二、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
2、《大清律集解》
3、《大清律例》
(二)行政立法:大会典,行政法性质,沿用唐典体例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青海、蒙古、**、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刑事法律
一、刑罚制度
1、折刑制度之规定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二、刑法内容之特点
1、旗人刑法上的特权
2、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刑法
三、刑法实施与字狱
民事经济法律
一、赋役制度“摊丁入亩”
二、海外贸易“一口通商”
三、八旗官地明令保护
四、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
二、行政官吏的管理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央司法机关:新设理藩院
2、地方司法机关:
①省、府、县、总督四级制;
②胥吏、幕友。
二、审判制度
1、秋审、朝审的提起:秋审是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人犯,朝审则来自京师地区
2、秋审、朝审大典:每年阴历八月
3、秋审、朝审的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4、评价: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②目的是标榜“慎刑”;③加强了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1851年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在广西金田爆发,1853年太平军定都天京,正式建立起与清王朝相对峙的农民革命政权。1864年天京陷落,标志着太平天国的结束。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二、纲领性件
1、《天朝田亩制度》
2、《资政新篇》
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思想
二、刑事法律内容
第三节婚姻法律
第四节经济法律
第五节行政法律
第节司法制度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年鸦片战争使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历史进入近代。近代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具备了两个不同于封建法制的鲜明特征:一是制宪成为立法重点,二是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清末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国,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一)背景
1、清政府要苟延自己的统治
2、维新派在壮大自己的力量
3、列强要求政府变法
(二)实质
1、皇位永固
2、外患渐轻
3、内乱可饵
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统治。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官制改革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四)颁布《十信条》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①1843年:《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②1844年:《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二)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1、观审制度: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是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一个政权。但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1、总统制
2、三权分立
3、共和制
《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建立共和为宗旨
2、谋求人民幸福
3、以维护人权为第一要义
4、启明而速进化
二、制定《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时代背景
1、南北议和
2、孙山准备放权
三、《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11日公布
四、《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制度:资产阶级共和国。
2、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三权分立。
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关于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5、关于领土范围:列举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青海。
五、《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1、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性质宪法性件
2、符合时代潮流
3、也有局限性: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等
七、《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的经验教训
立法改革
一、经济管理方面
二、化教育方面
三、保障民权方面
1、禁止买卖人口
2、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
3、解除“贱民”身份
4、提倡女权
四、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
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五、整饬吏治,严格铨选方面
、财政金融方面
七、行政及军事方面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革
1、临时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2、军事司法机关
3、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二、保障司法**的措施
1、实行法官考试
2、崇敬法官,排除干预
3、建立律师制度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实行公开审判和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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