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章 难以服众的判决
喜珠被天明杀害的消息很快传遍了整个乡村,她被从区卫生院转送到县人民医院,事后又因伤势严重,紧急转送重庆西南医院救治。
由于失血过多,加之惊吓过度等原因,喜珠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长达50余天。
经过医院医生检查报告得知,喜珠的鼻子已经缺失半边,身上的刀痕50余条,真的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
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对喜珠所受伤害程度也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重伤。为此,公安机关将本案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遗憾的是,天明行凶之后就潜逃,公安机关一直说查找不到下落,而且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婚内伤害案件,并没有真正对天明采取措施。
根据天明父亲的回忆,当天晚上天明的举动确实有些怪异,晚饭后他送走亲朋好友就赶忙在家里找麻袋,而且一连找了四根麻袋。找好麻袋后,天明还用针线将麻袋破损的地方一一进行了缝补。
天明的父亲觉得奇怪,问他这些麻袋缝补后干啥,他说自己带到重庆有用,让他父亲不要管,叫他自己睡觉去。
不但如此,天明还在缝补麻袋后找出了以前在家里时砍柴的砍刀和一把很久没有用的菜刀,他还去磨刀。
他父亲对此也过问过天明,可是天明说这两把刀他要带到重庆去使用,所以先磨磨。
既然他说的这些麻袋是带到重庆使用,菜刀和砍刀也是带去重庆使用,天明的父亲也就没有多问。
案发后,那天晚上天明磨的菜刀和砍刀都在案发现场,而且他缝补的麻袋也在那个房间里。
经过鉴定,菜刀和砍刀上都有天明的指纹,而且这两把刀上都有喜珠的血迹,也就是说天明用这两把刀都砍过喜珠。
对此,喜珠的父亲认为天明这已经不是故意伤害了,而是故意杀人了,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定性。
同时,喜珠的父亲还认为公安机关迟迟不见行动,这是公安机关不作为,请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抓获凶手。
但是,对于喜珠父亲的意见公安机关根本听而不见,毫不在意,反而认为这是婚内伤害案件,夫妻之间的事情,他不应该小题大做等等。
为了替女儿报仇、伸冤,喜珠的父亲考虑天明或许会潜伏在重庆,并预测了他可能出现的地方,希望警方留意这些地方。
然而,警方认为这是警察在办案,无需他这个老头指手画脚的,要求他不要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造成干扰。
在喜珠父亲的努力下,有人透露在喜珠父亲预测的地方,真的有人看见过天明。
于是,喜珠的父亲将这一信息向警方提供,本以为有了线索警方应该会采取行动。
没想到,对于喜珠父亲提供的线索,警方居然没有任何行动,还是根本不予理睬。
为此,喜珠的父亲通过四处打听,找到易望,希望得到易望的帮助,替喜珠主持公道。
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易望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有权代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提出申诉、控告,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等。
得知喜珠的遭遇,易望也觉得天明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而且,既然喜珠父亲有了天明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重视。
于是,在喜珠父亲的要求之下,易望代理喜珠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相关控告,指出天明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了,请求公安机关尽快将凶手追捕到案,依法严惩,并给予民事赔偿。
对于喜珠父亲提交的书面材料,公安机关还是无动于衷,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搪塞。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喜珠的父亲想自己出资在重庆寻找凶手,而且是重金悬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限制公民重金悬赏捉拿凶手。既然法律没有限制,根据“法不禁止即不违法”的原理,易望给予了喜珠父亲的大力支持。
得到易望的支持,喜珠的父亲真的在重庆公开悬赏捉拿天明了。不过,当地公安机关却觉得喜珠的父亲是多此一举,白白浪费钱财,还说他脑壳有问题。
易望非常理解老人的心情,也很同情喜珠的遭遇,从未对其破过冷水。
皇天不负苦心人。在喜珠父亲的执着坚持之下,真的有人再次在重庆看到了天明。
有道是,重金之下必有勇夫。这些人为了获得喜珠父亲的悬赏,他们一边向喜珠的父亲报信,一边安排人一直跟踪着天明。
得到这一消息,喜珠的父亲立即从广安赶往重庆,对发现天明的消息进行确认。
经过知情人的确认,他们肯定一直跟踪的就是天明,绝对不会错。
为了万无一失,喜珠的父亲找到了重庆的有关公安机关,他详细的把自己女儿喜珠的悲惨遭遇向重庆警方进行了陈述,希望得到重庆警方的支持。
由于没有得到案发地警方的协查通报和支持方面的请求,重庆警方又没有查到天明被通缉的信息,因此他们提出不便于插手抓人。
但是,重庆警方看了喜珠的相关病历和公安机关的重伤鉴定结论,告诉他们如果他们发现了天明的行踪,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扭送人犯到司法机关。这样,他们就可以要求案发地警方前来接人了。
有了重庆警方的这个解释,喜珠的父亲信心倍增,赶紧组织人员权利“围剿”天明。
在大家的努力之下,喜珠的父亲根据线报人员提供的线索,非常顺利的抓住了天明,并及时扭送到了重庆公安机关。
重庆公安机关在喜珠的父亲等人将天明扭送到公安机关后马上联系了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没想到案发地的公安机关居然还不相信这是事实,也有不想前往重庆警方接人的意思。
经过重庆警方的严正交涉,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才不得不前往重庆把天明接回来,并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送进了看守所。
接下来,这个案件公安机关迟迟不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出现了不少的戏剧性的事情,总是以婚内伤害为由想不对天明追究刑事责任。
天明被抓后,易望正式接受了喜珠的委托,代理其维权,要求严惩凶手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遗憾的是,易望的代理行为多次受到干扰,司法机关总是以易望只是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为由拒绝配合易望的代理工作。
为此,喜珠的维权一度非常困难,案件也被拖延了很长时间。
在易望的强烈要求之下,在喜珠父亲的多次追问之下,在广大知情群众的呼吁之下,案件才得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中,天明交代他确实是预谋杀害喜珠,出去旅游也是自己故意策划,就是为了在最后的日子里享受一下生活。
根据他的交代,他当晚缝补麻袋是为了杀害喜珠后,想把四体分解便于向外扔。
同时,他交代当晚他十分平静,而且性致极高,想到马上就要和喜珠生离死别了,所以整晚都在跟喜珠发生夫妻关系。
本来是想在最后一次跟喜珠发生关系后就用到砍她,没想到她之前一直没有反抗,最后却开始反抗了,被激怒的天明才在用刀砍人之前咬掉了喜珠的半边鼻子。
他还交代,自己也没有想到杀死喜珠后还活在世上,他打算将喜珠杀害后分解、扔弃之后自杀……
对于这些情节,易望坚持认为天明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同时,法院多次找喜珠做工作,希望喜珠谅解天明,让她主动请求对天明从轻判处。
不过,法院的这个要求遭到了喜珠及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不但如此,喜珠的儿子也不希望天明获得轻判,他认为天明虽然是自己的父亲,但是他如此伤害了自己的母亲,他罪有应得。
虽然,易望等人一直认为天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喜珠不同意谅解天明,她儿子也不原谅他,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却不予理睬。
更奇怪的事,法院的法官对于易望的意见不但不予采纳,反而认为易望最多只能代理附带民事赔偿,对天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无权发表意见。
法官当庭还指责易望,如果继续对刑事方面发言,将立即让法警把易望驱逐出法庭。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易望只好就民事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不敢再继续对刑事方面发表意见。
最后,法院以天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驳回喜珠的民事赔偿请求。其理由是,这是婚内伤害案件,他们是夫妻,不宜对天明量刑过重。
至于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认为天明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判决天明对喜珠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不便于执行等等。
总之,大家都觉得这个判决完全是避重就轻,没有做到罪刑相当和罚当其罪,难以让人信服。
面对这个避重就轻的判决,喜珠自然不服,但是提出上诉后,仍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根据法院的判决,天明的刑期只有一年时间,从天明被抓的那天起计算,到判决时还有几个月时间了,也不用送到监狱服刑。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喜珠和她父亲都非常不服。当然,现实生活中就算是你不服,很多时候也是没有办法的。
由于失血过多,加之惊吓过度等原因,喜珠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长达50余天。
经过医院医生检查报告得知,喜珠的鼻子已经缺失半边,身上的刀痕50余条,真的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
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对喜珠所受伤害程度也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重伤。为此,公安机关将本案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遗憾的是,天明行凶之后就潜逃,公安机关一直说查找不到下落,而且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婚内伤害案件,并没有真正对天明采取措施。
根据天明父亲的回忆,当天晚上天明的举动确实有些怪异,晚饭后他送走亲朋好友就赶忙在家里找麻袋,而且一连找了四根麻袋。找好麻袋后,天明还用针线将麻袋破损的地方一一进行了缝补。
天明的父亲觉得奇怪,问他这些麻袋缝补后干啥,他说自己带到重庆有用,让他父亲不要管,叫他自己睡觉去。
不但如此,天明还在缝补麻袋后找出了以前在家里时砍柴的砍刀和一把很久没有用的菜刀,他还去磨刀。
他父亲对此也过问过天明,可是天明说这两把刀他要带到重庆去使用,所以先磨磨。
既然他说的这些麻袋是带到重庆使用,菜刀和砍刀也是带去重庆使用,天明的父亲也就没有多问。
案发后,那天晚上天明磨的菜刀和砍刀都在案发现场,而且他缝补的麻袋也在那个房间里。
经过鉴定,菜刀和砍刀上都有天明的指纹,而且这两把刀上都有喜珠的血迹,也就是说天明用这两把刀都砍过喜珠。
对此,喜珠的父亲认为天明这已经不是故意伤害了,而是故意杀人了,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定性。
同时,喜珠的父亲还认为公安机关迟迟不见行动,这是公安机关不作为,请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抓获凶手。
但是,对于喜珠父亲的意见公安机关根本听而不见,毫不在意,反而认为这是婚内伤害案件,夫妻之间的事情,他不应该小题大做等等。
为了替女儿报仇、伸冤,喜珠的父亲考虑天明或许会潜伏在重庆,并预测了他可能出现的地方,希望警方留意这些地方。
然而,警方认为这是警察在办案,无需他这个老头指手画脚的,要求他不要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造成干扰。
在喜珠父亲的努力下,有人透露在喜珠父亲预测的地方,真的有人看见过天明。
于是,喜珠的父亲将这一信息向警方提供,本以为有了线索警方应该会采取行动。
没想到,对于喜珠父亲提供的线索,警方居然没有任何行动,还是根本不予理睬。
为此,喜珠的父亲通过四处打听,找到易望,希望得到易望的帮助,替喜珠主持公道。
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易望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有权代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提出申诉、控告,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等。
得知喜珠的遭遇,易望也觉得天明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而且,既然喜珠父亲有了天明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重视。
于是,在喜珠父亲的要求之下,易望代理喜珠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相关控告,指出天明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了,请求公安机关尽快将凶手追捕到案,依法严惩,并给予民事赔偿。
对于喜珠父亲提交的书面材料,公安机关还是无动于衷,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搪塞。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喜珠的父亲想自己出资在重庆寻找凶手,而且是重金悬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限制公民重金悬赏捉拿凶手。既然法律没有限制,根据“法不禁止即不违法”的原理,易望给予了喜珠父亲的大力支持。
得到易望的支持,喜珠的父亲真的在重庆公开悬赏捉拿天明了。不过,当地公安机关却觉得喜珠的父亲是多此一举,白白浪费钱财,还说他脑壳有问题。
易望非常理解老人的心情,也很同情喜珠的遭遇,从未对其破过冷水。
皇天不负苦心人。在喜珠父亲的执着坚持之下,真的有人再次在重庆看到了天明。
有道是,重金之下必有勇夫。这些人为了获得喜珠父亲的悬赏,他们一边向喜珠的父亲报信,一边安排人一直跟踪着天明。
得到这一消息,喜珠的父亲立即从广安赶往重庆,对发现天明的消息进行确认。
经过知情人的确认,他们肯定一直跟踪的就是天明,绝对不会错。
为了万无一失,喜珠的父亲找到了重庆的有关公安机关,他详细的把自己女儿喜珠的悲惨遭遇向重庆警方进行了陈述,希望得到重庆警方的支持。
由于没有得到案发地警方的协查通报和支持方面的请求,重庆警方又没有查到天明被通缉的信息,因此他们提出不便于插手抓人。
但是,重庆警方看了喜珠的相关病历和公安机关的重伤鉴定结论,告诉他们如果他们发现了天明的行踪,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扭送人犯到司法机关。这样,他们就可以要求案发地警方前来接人了。
有了重庆警方的这个解释,喜珠的父亲信心倍增,赶紧组织人员权利“围剿”天明。
在大家的努力之下,喜珠的父亲根据线报人员提供的线索,非常顺利的抓住了天明,并及时扭送到了重庆公安机关。
重庆公安机关在喜珠的父亲等人将天明扭送到公安机关后马上联系了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没想到案发地的公安机关居然还不相信这是事实,也有不想前往重庆警方接人的意思。
经过重庆警方的严正交涉,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才不得不前往重庆把天明接回来,并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送进了看守所。
接下来,这个案件公安机关迟迟不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出现了不少的戏剧性的事情,总是以婚内伤害为由想不对天明追究刑事责任。
天明被抓后,易望正式接受了喜珠的委托,代理其维权,要求严惩凶手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遗憾的是,易望的代理行为多次受到干扰,司法机关总是以易望只是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为由拒绝配合易望的代理工作。
为此,喜珠的维权一度非常困难,案件也被拖延了很长时间。
在易望的强烈要求之下,在喜珠父亲的多次追问之下,在广大知情群众的呼吁之下,案件才得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中,天明交代他确实是预谋杀害喜珠,出去旅游也是自己故意策划,就是为了在最后的日子里享受一下生活。
根据他的交代,他当晚缝补麻袋是为了杀害喜珠后,想把四体分解便于向外扔。
同时,他交代当晚他十分平静,而且性致极高,想到马上就要和喜珠生离死别了,所以整晚都在跟喜珠发生夫妻关系。
本来是想在最后一次跟喜珠发生关系后就用到砍她,没想到她之前一直没有反抗,最后却开始反抗了,被激怒的天明才在用刀砍人之前咬掉了喜珠的半边鼻子。
他还交代,自己也没有想到杀死喜珠后还活在世上,他打算将喜珠杀害后分解、扔弃之后自杀……
对于这些情节,易望坚持认为天明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同时,法院多次找喜珠做工作,希望喜珠谅解天明,让她主动请求对天明从轻判处。
不过,法院的这个要求遭到了喜珠及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不但如此,喜珠的儿子也不希望天明获得轻判,他认为天明虽然是自己的父亲,但是他如此伤害了自己的母亲,他罪有应得。
虽然,易望等人一直认为天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喜珠不同意谅解天明,她儿子也不原谅他,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却不予理睬。
更奇怪的事,法院的法官对于易望的意见不但不予采纳,反而认为易望最多只能代理附带民事赔偿,对天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无权发表意见。
法官当庭还指责易望,如果继续对刑事方面发言,将立即让法警把易望驱逐出法庭。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易望只好就民事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不敢再继续对刑事方面发表意见。
最后,法院以天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驳回喜珠的民事赔偿请求。其理由是,这是婚内伤害案件,他们是夫妻,不宜对天明量刑过重。
至于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认为天明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判决天明对喜珠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不便于执行等等。
总之,大家都觉得这个判决完全是避重就轻,没有做到罪刑相当和罚当其罪,难以让人信服。
面对这个避重就轻的判决,喜珠自然不服,但是提出上诉后,仍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根据法院的判决,天明的刑期只有一年时间,从天明被抓的那天起计算,到判决时还有几个月时间了,也不用送到监狱服刑。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喜珠和她父亲都非常不服。当然,现实生活中就算是你不服,很多时候也是没有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