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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权利

    台北街头的标语很多,什么“要保命必须拼命”啦,“保密防谍、人人有责”啦,或是什么“在此倒垃圾者是畜牲××”等等,这些我都能够理解。有一个到处可见,甚至上了电视的标语,却使我非常困惑:

    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

    冬天里,我喜欢穿棉袄,里面再加件厚毛衣,走在街上就像团米包得太胀的踪子。夏天里,我偏爱穿露背又裸肩的洋装,原因很简单:第一,天气太热;第二,我自认双肩圆润丰满,是我全身最好看的部分。再说,我的背上既没痘子也没疮疤,光滑清爽,我不以它为耻。

    炎炎夏日,撑着一把阳伞,披着一头乌黑的长发,露着光洁的臂膀,让绣花的裙裾在风里摇荡;在人群中姗姗走过,我很快乐,因为觉得自己很美丽。

    但是你瞪着我裸露的肩膀,“呸”一声,说我“下贱”!

    有人来欺负我,你说我“自取其辱”!

    为什么?

    我喜欢男人,也希望男人喜欢我。早晨出门前,我对着镜子描上口红,为的是使男人觉得我的嘴唇健康柔润;我梳理头发,为的是使男人觉得我秀发如云。可惜我天生一对萝卜腿,要不然我会穿开叉的窄裙,露出优美的腿部线条。所幸我有着丰润亭匀的肩膀,所以我穿露肩低背的上衣,希望男人女人都觉得我抚媚动人。

    你在早晨出门前,对着镜子,即使只有三根衰毛,你还是爱怜地理上半天,或许还擦把油,使它们定位,不致被风刮乱。你把胡子剃干净,还洒上几滴香水。穿上衬衫之后,你拉长脖子,死命地把一根长长的布条缠到颈子上,打个莫名其妙的结,然后让布条很奇怪地垂在胸前。你每天下这样的苦功又是为了什么?

    我不懂的是,既然我不说你有“毛病”,你为什么说我“下贱”?

    且让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意思就是说,一个女人露出肩背或腿部,使男人产生性的冲动,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创造这个标语的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错的是女人——她不应该引起男人的性冲动。

    这个逻辑泄露出三个心态:第一,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性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到强暴就如同一个人出门淋了雨一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强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我的伯父有片果园。他日日夜夜施肥加料,杀虫遮雨。到秋风吹起时,累累的苹果,每一只都以最鲜艳、最饱满的红润出现。路过果园的人没有一个不驻足观赏而垂涎三尺的。如果有人经不起诱惑,闯进园来偷这些果子,你难道还指责这果园不该把果子栽培得这么鲜艳欲滴?说他“自取其辱”?难道为了怕人偷窃,果农就该种出干瘪难看的果实来?难道为了怕男人侵犯,我就该剪个马桶头,穿上列宁装,打扮得像个女干?到底是偷果的人心地龌龊,还是种果的人活该倒楣?究竟是强暴者犯了天理,还是我“自取其辱”?

    爱美,是我的事。我的腿漂亮,我愿意穿迷你裙;我的肩好看,我高兴着露背装。我把自己装扮得抚媚动人,想取悦你,是我尊重你、瞧得起你。你若觉得我美丽,你可以倾家荡产地来追求我。你若觉得我难看,你可以摇摇头,撇撇嘴,说我“丑人多作怪”、“马不知脸长”,但是,你没有资格说我“下贱”。而心地龌龊的男人若侵犯了我,那么他就是可耻可弃的罪犯、凶手,和我暴露不暴露没有丝毫的关系。你若还认为我“自取其辱”,你就该让天下所有的女人都来打你一记耳光,让你醒醒。

    园里的苹果长得再甜再好,但不是你的,你就不能采撷。我是女人,我有诱惑你的权利,而你,有不受诱惑的自由,也有“自制”的义务。今年夏天,你若看见我穿着凉快的露背洋装自你面前花枝招展地走过,我希望你多看我两眼,为我觉得脸红心跳。但是你记着,我不说你有“毛病”,你就别说我“下贱”——我有美丽的权利。

    ·回应与挑战·

    也谈“招蜂引蝶”

    读胡美丽先生《美丽的权利》一文不禁颇有所感,提笔简单说一说我个人的意见。

    胡先生对一个出现于电视台的标语提出了相当猛烈的批判,我把其中最关键的一段抄录于后,以便讨论:

    且让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意思就是说,一个女人露出肩背或腿部,使男人产生性的冲动,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创造这个标语的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错的是女人——她不应该引起男人的性冲动。

    这个逻辑泄露出三个心态:第一,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性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到强暴就如同一个人出门淋了雨一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强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制作上面那个标语的人(姑且假定是男人,也姑且假定标语中所指的“暴露”正是胡美丽先生所说的只暴露了肩背或者腿部)是不是具有上述的三个心态呢?是可能的,但也不一定有这样的心态。我们无法找原作者来对质,所以只有就标语的文字来推敲,才能断定胡先生所下的结论是否正确。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标语是否有“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这么一个命题吧。

    “穿着暴露”所陈述的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引出了“招蜂引蝶”的后果。我们都知道,绝大多数的植物都生有美丽而且暴露的生殖器官,也就是我们称之为“花”的东西。美丽之,暴露之,其目的在招蜂引蝶,以达到其受精、结实、繁衍种族的目的。见到植物性器官略微蔽而不彰的,我们便要大惊小怪,讥之为无花果了。这个标语的前两个短句;是将植物喻动物,把花比作女人,把男人比作被花吸引而来的蜜蜂和蝴蝶罢了。蝴蝶和蜜蜂所爱的是美丽而新鲜的花朵,对质量差一点的,比如说曾经风雨蹂躏的残花败絮,一般是不会去顾盼的,遑论肮脏的花呢!鲜花盛开,有蜂与蝶翩然来仪,又怎么能把这两个短句解释成“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呢?

    如果真要这样暗示,那么第二个短句就应该改为“腥膻四溢”、“令人掩鼻”、“难以入目”或者“招蝇引蛆”才合适(因为我们一般总是把蝇蛆和肮脏的东西联想在一起的)。

    我们再看看标语的最后一个短句——自取其辱——是不是包含“男人有‘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人是自然现象”和“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强暴这是天意”等等意思在内。

    由于胡先生所提出的这两个结论,问题比较多,所以要一个个问题来讨论。

    这个短句重要的是“自取”和“辱”三个字。先看“辱”字吧。标语的制作者以“辱”字表达了他的立场。他认为女人衣着暴露,使男人产生性冲动,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时,这行为是对女人的“侮辱”。换一句话说,他直接地表示了对妇女的尊重,间接地表示了对施暴者的谴责。试想,有人忽然被雨淋湿了,会说出“今日为天公所辱”的话来吗?当然不会。

    再说,如果那位标语制作者对施暴与被强暴完全无动于衷,抱着午睡醒来观庭中公鸡踩母鸡的那种态度,这句短句就应该改为“得其所哉”之类的话。至于他要是认为女人是次等动物,活该受强暴,那么短句就应该改为“自作自受”。标语却并非如此。相反的,从这个“辱”字引申开来,我们可以说标语作者为被强暴的妇女不明文地保留了控诉权。因为受辱之后,自然有权利对那只过度乐观地估计了招引者心意的蝴蝶提出控诉,以便把他关起来。刑法第二二一条规定:强奸妇女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男女平等论的理智拥护者,我建议把该条款中的“妇女”两字删去。)

    那么短句中“自取”两个字又表达了什么意思呢?我个人觉得,从字面看来,并不费解,只说明这“辱”是自己招引来的,以与“衣着含蓄”而受辱的情况有所区别。胡美丽先生的大文中也说得很明白,她露出肩和白皙无瑕的背,是为了“取悦”男人,无疑是一种招引。这辱,便是这种招引可能导致的后果之一。

    行文至此,对这个标语的文字已作了一字不漏的检查。结论是:看不出它具有胡美丽先生所批判的心态。讨论至此,本可结束了。然而,胡美丽先生大文中还提到“天赋神权”的问题。这个问题虽不包含在标语之中,由于胡先生对此甚是着重,不妨在结束本文之前,略加讨论。

    男人对女人的“攻击性”是不是天赋的呢?恐怕是的。男人和其他雄性动物一样,在这上头的确有点攻击性,而且也非得有那么一点不可,正如女人喜欢招引男人:事关种族的绵延与改善。这攻击性是自然律,却因为受到人为法律的限制和疏导,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金钱为万物标准的世界上,也许倾家荡产来追求是最高形式,但其最原始的形式并不因为人为法律的限制而完全湮灭。这就说明了为什么总有人首冒重典的危险,还是忍不住“攻击”异性了。(攻击者既要受罚,当然也就谈不上“神权”问题了。)我们这样说,自然把心身不健全的人排除在外。

    人为律和自然律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总的说来,人为律是以自然律为基础,且为自然律服务的:乱伦不合优生原则,所以为绝大多数人类集体所严禁。但人为律只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为自然律服务,时空条件一旦消失,相关的人为律就慢慢被取消或者被取代。而时空条件演变到一定的情况,自然律就要冲破人为律汹涌而至。所以只准我招引,不准你越雷池一步,只能是某一些人的理想。

    ·回应与挑战·

    花冢

    胡美丽说台湾的电视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是狗屁逻辑,那些不懂女性有“美丽权利”的人,才应是自取其辱。《也谈招蜂引蝶》一文的作者却认为:女性穿着暴露,“自取其辱”是可能的结果之一,而且标语中使用了“辱”字,保留了女性控诉的权利。

    对于《也》文作者的看法,我访问了几个女性,包括自由派的和保守派的,我所得到的答案是清一色的反对,她们认为该作者是大男人主义。我只好大笑。

    在这里,我不想为胡美丽助阵,也不打算向《也》文作者叫阵,我只想用“不关心的智慧”出来搅和一下,以便提高我的知名度。

    《也》文说:“绝大多数的植物都生有美丽而且暴露的生殖器官,也就是我们称之为‘花’的东西。美丽之,暴露之,其目的在招蜂引蝶,以达到其受精、结实、繁衍种族的目的。”这段话,从自然现象来说,是合乎植物学家的观察的。

    从这样的自然现象出发,我进一步再举稍微复杂的一种情况。我家的大院子开了几株栀子花,花美而香气烈,于是把蝴蝶和虎头蜂都招来了。在几次混战的追逐中,虎头蜂把花瓣冲得稀烂,把蝴蝶刺死的刺死,刺伤的刺伤,地下狼藉一片,虎头蜂则呼啸而去。这件事在自然界只是生存竞争的现象,谈不上什么价值不价值的问题。因为,这件事在自然界本身,并没有什么可以叫做“上帝的意志”的东西去命令虎头蜂刺杀蝴蝶、侮辱栀子花。这一切只是自然变化而已。

    但是,我现在把院子里发生的事,放在人文学的领域来看,自然现象就会引出人类的“价值”问题了。有人开始同情蝴蝶,认为虎头蜂太残忍霸道;有人开始同情栀子花,认为美丽善良而受到侵犯,太不公平;有人开始大骂虎头蜂,说他是流氓,准备要请消防队员来围剿教训他,以表示人间有“正义”存在。另外,还有些人会开始反省,“美丽”到底是应不应该呢?“美丽”害了自己,又害了蝴蝶,她是不是有罪?还有些人会倒过来想,这世上如果没有花的美丽,这世界有什么好留恋的呢?

    人们这样子想来想去,终于肯定:我们要抱住“美丽”,我们要伸张“正义”,我们要“用正义保护美丽”……就这样,人间的价值被创造出来了。人类所肯定的“美丽”、“正义”、“用正义保护美丽”就是人文价值,这些价值在自然现象是不存在的。

    我们把“自然现象”和“人文价值”分开以后,台湾的标语把花和暴露女性的“招蜂引蝶”做一类比,这类比是否合适,就可以进一步处理了。

    让我们抛开禁忌和神话,用知识论的客观立场来分析。把“花”和“暴露女性”放在自然现象来处理,可以得出一组结论,放在人文事物来处理,又会得出另一组不相同的结论。比如说,人文中的“花”,就不会是纯粹的“植物美丽的性器官”。“释迦拈花微笑”,我们不能说是“释迦拈着植物美丽的性器官微笑”。罗密欧送玫瑰花给朱丽叶,我们也不能说是“罗密欧送玫瑰美丽的性器官给朱丽叶”。这点我看佛洛伊德也不会有什么异议。

    现在台湾的标语既然把“花”和“暴露女性”类比,认为“招蜂引蝶”是“自取其辱”,那么这“花”就是人文中的花了。自然现象的花,无所谓辱不辱的问题,荣辱是人文现象,不是自然现象。

    至此,我们追到问题的核心是:“穿着暴露”是美丽还是色情?暴露到什么程度是美丽?到什么程度是色情?美丽是权利,法律要保护,不可说是“自取其辱”。色情要取缔,不可说是“招蜂引蝶”便任其招引。

    最后,我们必须认清:这里的“美丽”还是“色情”是一法律问题,不是艺术标准问题。“上空装”是美丽还是色情,请明白规定。色狼是不会去分别美丽和色情的。芭蕾舞装下了舞台,没有法律的保护,美丽立刻就变成色情了。

    我们不要黛玉的“花冢”。

    我们要的是法律保护“美丽的权利”。

    ·回应与挑战·

    动心的自由

    敬胡美丽:

    拜读关于胡美丽说:台湾的电视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是狗屁逻辑,那些不懂女性有“美丽权利”的人,才应是自取其辱。此文后来引出了许多人不同的看法。

    本人也想提出一点看法和各位谈谈:花草和动物的两性问题,比起人类要单纯多了。举例如下:“花”它尽可美丽之、展露之,但它们却也不会拒绝任何美的蜂或丑的蝶,请问美丽的女士,你们也能如此吗?至于飞禽走兽,它们的问题也很单纯,它们两性之间若非心甘情愿,任何一方要使强用暴,大概都很难得逞,顶多也只是被“戏弄”一番,但事后也绝无“面子问题”或“官司问题”。

    但人类的两性问题,实际上,真是复杂多了。用刀、用枪、用药物,甚至一个人力量不足,还会招兵买马,结伙使强用诈(动物世界可没这些不幸吧!)事后执法机关即使将歹徒枪毙了事,但这对受害者能弥补任何什么吗?这是实际问题。(况且现今世界上大概只有阿拉伯等回教国家,有如此严的律法,但你可知他们的妇女外出是如何装扮的?)再说,就算女人有美丽之、展露之的权利吧!但你别忘了!你无法禁止歹徒、亡命之徒有“动心”的自由啊!这也是实际问题(识时务者为俊杰)。

    最后本人认为,既然人类问题“实际上”异于禽兽、花草,那这“美丽”的处理方式也当异于禽兽、花草!甚且愚以为聪明的女子,你是否认为应以平凡或隐藏式的装扮,来让那些真正具有慧眼的男子找出你、追求你。不要连“意外人”都招惹了,你也不愿如此吧!

    ·回应与挑战·

    美丽的偏见

    拜读胡美丽女士《美丽的权利》一文,胸口翻腾忿忿不平之气,初时勉强不以为意,哪知终日挥之不去,且在无法释怀之下竟还凝聚成怏怏不悦的情绪。原本尚期待某位男士能挺身仗义直斥,为天下男人洗雪胡女士莫名其妙赏给我们的奇耻大辱,数日沉寂却毫无回响,令我益发愤慨,蒙此奇冤实已至孰不可忍,不吐便憋死的地步。

    试问:胡女士喜欢在炎炎夏日,撑把阳伞,披着一头乌黑秀发,露着光洁的臂膀,让绣花的裙裾在风中摇荡;在人群里姗姗走过,洋溢着快乐;在法治社会“惬意”地享受人生,并且觉得自己很美丽。那么,在怎样的情况下有人会瞪着她裸露的肩膀,“呸”一声,说她“下贱”?逼得妩媚动人的胡女士疾言厉色去声明——我有美丽的权利,若认为我“自取其辱”,就该让所有女人都来打你一记耳光。

    或许游荡街头的女太妹有可能会从嘴里迸出这么一句没气质的口头禅,但毕竟她们还处于好斗的年龄,讲究“看人不顺眼”,而送您这么一句。

    当然,也或许一些姿色不如胡女士、加上心理不平衡的女性,刚好撞上您落落大方、摇曳生姿地从她们眼前走过,会这么发泄一声。不过,这多半都是女人善妒的天性使然,倒也无可厚非。

    那么……除了以上两种人会略倾无礼攻击性地暗咒一声“下贱”外,我想,胡女士假使在早晨出门前,真会为了让男人喜欢她,特别对着镜子描上口红、梳理长发,要男人觉得她嘴唇丰满柔润、秀发光亮如云,刻意地遮掩萝卜似的双腿,只强调全身最美丽亭匀的肩膀,才步出家门,我——相——信,街头出现如此一位温柔娇美的可人儿,在人群堆里“端庄正色”地漫步,纵使无聊男子“怦然心动”,也该知道自惭形秽,退避三舍吧!就算少数男士忍不住多瞧一眼,绝对纯属远观而非近亵,毕竟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此乃人之常情。况且某些男士可能正因为多欣赏您一眼,倒霉的话,身边女友还因此嘟起小嘴吃醋、跺脚生起气来,一笔帐以后终究算在我们男人身上,丝毫便宜不了,但当场千万个不可能马上有人就粗俗、冲动地“呸”一声,将“下贱”吐了出来,否则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台北街头岂不人人大打群架?

    爱美,是天经地义的好事。

    胡小姐只要腿漂亮、肩美丽,尽管每天去穿迷你裙、露背装,但是乍见“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的标语,伸张“美丽的权利”的您,不需困惑,更拜托不要蓄意扭曲它,也听听我们对这个标语的解释:

    “穿着暴露”指男女装扮夸张,强调突出身体某一部分,逾越社会规范,使他人产生恶心或性冲动。

    “招蜂引蝶”指为某种目的,恣意搔首弄姿大作撩人状,有败坏良风善俗之虞者。

    “自取其辱”是警惕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而惹祸上身的男女将由舆论公权来制裁,不必奢想社会同情的救济。

    我不懂的是,为什么胡女士要偏颇地硬把标语导入一个狭义象限——大男人主义的产物——来大肆攻击,完全沉溺于个人一厢情愿归纳出的那套逻辑:第一,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性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到强暴就如同一个人出门淋了雨——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强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今年夏天,你尽管大穿凉快露背洋装,希望您有本事让我多瞧您两眼,最好教我心儿跳脸儿红,这样或许我会倾家荡产地来追求您;若我觉得难看,顶多不过摇摇头、撇撇嘴,心里头说“丑人多作怪”、“马不知脸长”。所以,您可以放一百万、一千万个心,只要您真懂得遵守“自制”的义务,请尽情发挥您诱人的权利,没有人敢欺负您,或“呸”一声说您“下贱”,终究这是一个民主的社会。

    假使您仍日日夜夜提心吊胆龌龊的男人侵犯您,心理医生或许可以给您些许的帮助。

    果真有不幸发生,法律自然会伸张正义,将这可耻可弃的罪犯绳之以法,这与您暴不暴露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是强暴者犯了法,绝非您“自取其辱”。

    ·回应与挑战·

    美丽更要安全

    女人天生爱美,而且一辈子都在追求美,应是普遍的事实。现代的女人的确也愈来愈美,这其中原因除了服饰、发型、化妆品的日新月异、求精求美外,同时也是因为现代的女人能走入社会赚取自己可支配的财富,能把自己打扮得更美更俏。

    然而,另一方面,女人们的“阴影”——最具破坏力的“性骚扰”——强暴案件却也在与日俱增之中。而强暴犯最爱攻击的对象就是——美丽的女人,愈漂亮受到攻击的机会则愈大。因此,现代的女人在追求漂亮、展示美丽时,更迫切需要追求安全!百货店的服饰、博物馆的古董尚且需要有人看护它们的“安全”,何况是青春漂亮的美丽小姐呢?

    以此而观,胡美丽女士在人间副刊所刊登的《美丽的权利》就非常值得商榷了,特不避浅陋“交换意见”如下:

    一、裸露(如胡文中的“露背又裸肩”)对于身材不错的女人当然是美,但却非美的唯一标准。或许有人更欣赏胡女士在冬天“穿棉袄”的样子也说不定。(如许多人即认为神秘之美乃更是无穷无尽的。)

    但若从“安全”的观点来看,裸露愈多则愈易成为“性骚扰”的目标。最严重的正如同胡女士所“推敲”的:“一个女人露出肩背或腿部,使男人产生性的冲动,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

    侵犯者当然没有这种权利,但可悲的是,这却也是因果关系的一种,故如此裸露诚不值得“鼓励”,而须适时适地加以抑制。正如同钱财最好不要露白,免得招来无妄之灾。抢钱者当然没有这种权利,但不幸地,这亦是一种因果。又如同“裸奔者”或许认为这也是美,是他“美丽的权利”,但他就可恣意地在大庭广众中裸奔吗?

    虽然愈成熟、愈有社会经验的女人纵使裸露亦较能保护自己,但年轻无知的少女、女学生等则最不会保护自己,最易受“色狼”的侵犯。则裸露之为“美丽的权利”诚最不值得“发挥”。

    二、胡女士在该文中提到:“园里的苹果长得再甜再好,但不是你的,你就不能采摘。我是女人,我有诱惑你的权利,而你,有不受诱惑的自由,也有‘自制’的义务。”果园若无人看护,恐怕偷的人不少,这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人性的问题。至于偷窃者应犯何罪自有法律裁判,但美丽的少女最好不要以苹果自喻,女人被强暴后在生理与心理所遭受的漫长巨创真是无以言喻的。既然要强调“有诱惑你的权利”,就不能免于承担诱惑人的一些“后果”,这其间怎会没有丝毫关系?何必玩这样的“火”?

    三、胡文的结语为“你若不懂,你会自取其辱。”胡女士这篇“美丽的意见”,笔者相信一般有理性的男士都会听懂的。但可恨的是强暴犯者(特别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色狼)绝不会懂,他们的共同特征是轻视女人、痛恨女人、不尊敬女人,甚而摧残女人!你要他们在被诱惑后有“自制的义务”,那必定是“对牛弹琴”、“缘木求鱼”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却说我有爱入虎山的权利,而老虎有自制的义务,宁有是理?

    四、权利都是有限度的,如同自由也是有限度的。爱美是女人的天性,但绝非天性就可随意展示自己爱美的方式。

    无限则是任性,任性绝非美丽。

    强暴案件的逐年增加可说是社会风气愈来愈坏的指标之一,它几乎使每一个女人(特别是美丽的女人或年少的女孩)皆活在此“阴影”之中、据统计,“害怕被强暴”成了女人最担忧的事情之一。

    可怕的色狼甚至把魔掌伸向了无知的女童,因她们天真无邪,不识人心险恶,在毫无戒心的情况下,作案歹徒只要稍加威迫利诱,就很容易得逞。笔者的朋友曾摇头叹息说道:“不敢生女孩。”真是其言可悲。

    色狼的出现乃是少部分人的“品质”问题(恐无能绝灭),无关乎“自取其辱”,无关乎“美丽的权利”。

    美丽的女人,人人喜欢。但笔者愿在此诚挚地呼吁,现代的女人在追求美丽的同时,绝对不要忘了更要保护自己的“美丽”,保护自己的“安全”!

    ·回应与挑战·

    管他什么仁义道德

    亲爱的胡女士:

    胡女士(因你不喜他人称你“小姐”,而经几十年苦读,必也徐娘半老矣),我要致上最真诚的感谢,由于你连续发表之高论,使在下茅塞顿开,可由数点而言:

    一、胡女士认为女士身着少衣为美,而男人心生喜好心为下贱。令在下想到男士似乎穿得也太多了,日后当力求简俭衣物,方得表现男士之美,当然女士必不会因此而生下贱心的(这点我可以肯定吧?)难怪亚当、夏娃会被逐出伊甸园,他们太不上道了,不知裸裎相见之最高境界,宜乎下凡受苦,此一悟也。

    二、又胡女士口口声声认为女性付出太多,但是男士似乎都不关痛痒。这点令我想起我每日清早出门晚上回家,劳碌赚钱给家中用,所为何来?我太大是否与胡女士一样,或是和我一样看着我们小孩成长而感到安慰呢?以后我要考虑一下所做,是否该喘口气,免得累坏自己身体,多划不来。二悟也。

    三、胡女士认为,中国乃至世界之女性皆受大男人主义之薰陶而失其自立之能力,故弄破手还会哭。胡女士之高见真不同凡响,以后我教导吾女凡事必不可流泪,且最好具备会煮饭、上班做事之各种能力,且最好不要结婚,以免受罪。且日后之社会讲求“人”“人”平等,男女皆然。女人不喜欢做,男人又何必做,男人不喜做,女人也不必做,到时凡事皆不相互帮助,此时年少不学些才艺,日后怎能活下去?所幸我不必见到这种日子来临,否则一把老骨头,怎耐几番折磨?三悟也。

    四、胡女士又令我想到社会道德规范之无聊,人家喜欢干什么就干什么,他人管得着吗?老子喜欢与十岁之小女孩结婚,老娘喜欢与十岁小子结合,关他人什么事。早知如此我就不那么早结婚,该速找个富婆才对,不过现在还不晚,毕竟高兴离婚就离,关他人何事?四悟也。

    拜读胡女士之文得四大悟,又可了却人生两大负担(家庭与事业),以后无事一身轻,自己赚钱自己花。管他仁义道德,管他人生目标,兴之所至,随意而为,不亦快哉,不亦快哉。

    ·回应与挑战·

    十九岁的迷惑

    “亲爱”的美丽博士:

    之所以用这个称谓,主要是先表明自己的态度:我勇于承认我对异性的爱慕。我将会喜欢在夏天艳阳下、小花阳伞下顶着一头秀逸的发、穿着露背露肩装的漂亮小姐,我会用我最可爱的笑容来传达我的欣赏,虽然我只是十九岁的高三生,虽然我没有家产可以倾荡。

    如果有一天,我的资格足以劝使别人信服我的观点,我的写作得到必须的尊重时,我会以“人”的立场为“女同胞”们发言:结婚绝对不能作为辞退职员、助教的藉口!或许我还会把幕后那位把人当茅厕纸的主管揪出来,用我的笔权充手术刀,矫正他邪恶的“潜意识”,让他终于敢面对自己。

    这样,你该知道我尚是个可以教导的孩子了吧?

    但是,有些事却依然令“后望无穷”的我感到难以言喻的困惑,我希望你能告诉我!

    打从七岁带着棒棒糖上小学一年级,任老师摆布去唱游、学a、i、u、e、o开始,到今日能共鸣你的作品,愿意天真地对迷惑的环境伸出稚嫩的触角,这期间,我始终尊敬我的师长,始终扮演着“好学生”的角色:留着难看的小平头,穿着军阀似的卡其制服、黑皮鞋、黑袜子,即使情绪坏透也不愿破坏全勤的纪录。(这种学生的“乖巧”值不值得你为他鼓掌?谢谢!)

    但是,你可知我是多么虚伪?

    当我不巧没躲过一些所谓大牌老师(也就是在外开补习班的老师,又称“留一手”),尽管我心中早已千遍万遍骂他“误人子弟”,还是得举手敬个礼,看着他那被名利财富泡僵了的笑脸。遇上生性冷漠的先生,眼睛永远不向我看来,于是我得在对空敬礼的困窘或是不尊师重道的帽子之间,选择前者,再花上半个钟头去平衡我受伤的情绪。否则,就得汗湿地在操场上,忍受“少数同学很没有礼貌……”以及许许多多令人昏厥的台词,和在七月酷热下的焦烤。

    请问,到底是谁没教养?虚伪的我还是令人难堪的老师?

    寒假里,我恣意培养我头上的茂草,每天抓着镜子瞧着瞧着好不容易有了那么一点长度,花二百多元买了一瓶“美吾发”,天天供给它养分,给它沐浴。配上一条飘逸的白围巾,我觉得自己潇洒极了,头发健康、清洁、野性且兼具保暖作用。不幸,我的潇洒硬被规定要随着寒假断送。

    “注册时要彻底检查、严格要求服装仪容!”教官一点也不吝惜地在升旗台上宣布。

    什么理由他们有权要我放弃美丽?要我穿着难看的黑。袜子,像呆鸟一样跟在人家后面走?

    老实说,我是费过一番功夫的,所以走起路来脚尖正向,脚掌内缘也成一直线,再加上我均匀相称的肌肉,足够我自我陶醉的了。只是限于姿势的讲求及偶尔特别强烈的落寞,我喜欢“掉队”,远远地离开队伍,找一个陌生的小径,悠闲地吹着口哨,或者和瞪着大眼睛的“未来主人翁”们扮鬼脸,不管他们是搔着脑袋瓜子或是露出亲和的微笑,我觉得快乐、逍遥。

    风轻吻脸庞的日子,我喜欢约个知心好友,翘个课,带点“乖乖”、饮料,上山去赏花,可以尽情地唱:“莫负大好春光。”我觉得我更年轻、更飞扬拔高、更不枉少年。

    可是,训导主任板起脸来:“正路不走,专捡旁门左道,小过二个;旷课七节,操行扣七分……”

    天啊!德育是什么?操行是什么?

    在公车上我会主动让座给比我更需要座位的人;只因呛人的烟气会引起肺病,我拼命挣扎着打开窗户,让全车敢怒不敢言的旅客得到车外清新的空气;我尽一己之所能,喋喋不休地告诉朋友:“要爱人呀!”“要珍视爱呀!”只为了给社会保留一块温暖的角落,将来或许有一天那块角落会受到妥善的开发照顾。然而为了不听教官的话,为了想活得更精彩,我德育要不及格了,我要被退学了,被烙下“品性恶劣”丑恶的印记。更恐怖的,这枚印记永不褪色,也没得上诉,我要背着它去求职、求生存、活一辈子!

    这叫没有靠山的我,怎能不战战兢兢去扮演个听话的乖孩子?

    我不是为了博得你的同情。今年七月我就要考大学去了,奔向另一个更自由的天空,这一切的矛盾和苦难都会远远地抛开,只要五月间,课一停……

    我只是不明白,我除了“学生”之外还算不算个“人”?

    如果你不反对我也是个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情操有个性的人,那么你也应该承认我拥有“美丽的权利”,可以要求“被当个‘人’来看待”,可是,渺小的我们拿什么去要求?我们没有锋利的笔,没有周密的逻辑,我们有苦水满袋,可是我们没地方吐!

    如果我花了三个多小时写成的这封信,多少让你感受到教育的偏差、不健全的人格教育,希望你看在我们如此支持你的论点的份上,执起你那支更有力、更有分析、见地的笔,给我们一点精神支援吧!感激不尽!祝

    健康快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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