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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二章 同创2

    在大改革的过程中,利益的瓜分争夺异常激烈。在重大利益的瓜分争夺基本完成后,剩余利益整合与重组过程中,斗争愈演愈烈。

    把务虚的人踢出去,踢出去一个算一个,不必那么多人来分羹!

    当初同梦会新会长三大候选人,王珂做了同梦会的新老大,张劲飞和宁冬败下阵来。但是张劲飞和宁冬,现在有了天壤之别。只因为,张劲飞是务实的人。

    张劲飞是同梦会三大论坛,政治论坛、军事论坛和经济论坛中的经济论坛的坛主,是财经学院的客座教授,是电视台财经频道的座上客,他创立的“同盟投资策划事务所”在整个明岛赫赫有名,他主持的大财团“同盟基金”在金港上市,非常稳健,在资本市场上大有作为。

    对于张劲飞这样的人,王珂是扳不倒的,拉拢还怕拉拢不到。站在同梦会旗下的十个大商团,最大的一个是“同方商团”,这个“同方商团”,原来一贯由老会长刘通担任代表团团长,到处去寻求合作,寻求投资,寻求融资。半年前“同方商团”到大陆珠州和长州考察,寻求融资,寻求投资,寻求合作,王珂由一贯的代表团副团长自命为团长,让张劲飞屈身其下依然做副团长,回来之后,张劲飞不是那么开心,王珂就害怕了。

    在整个同梦会,组织部出身的王珂,影响力也许超过张劲飞很多,但是在“同方商团”,王珂的影响力还远远没有张劲飞那么大,张劲飞显得不是很开心,王珂就害怕了,回来之后,王珂就不再过问“同方商团”的事情了,转而花费主要精力联络站到同梦会旗下的其它九个大商团,没日没夜不担心那些大商团脱离同梦会的怀抱。

    除了拉拢拥抱十个大商团,同梦会加强了产业管理部的管理力度。同梦会产业管理部,主要作用是把原来就以同梦会或同梦会下属机构的名义创立的那些集体企业集合起来统一管理。

    这些集体企业,包括同报报业集团、兰花电视台体育频道、红梅旅游事业集团、花雨茶道馆饮食事业集团等等等等一百多个大大小小的实业企业,是同梦会的命根子,不把它们统管起来,不对它们加强控制,同梦会可就没有一丝底气了。

    没有了底气,同梦会就将吸引不了十大商团了、留不住十大商团了。

    所以,王珂把他的亲信林琮安排到产业管理部部长这个重要岗位,他们无论如何都要把住这一关。这一关没有把住,同梦会的改革就要失败了,同梦会就要完了,他们也就要完了。

    同报报业集团、兰花电视台体育频道,这两个实业,被他们从原来的宣传部融合到了现在的产业管理部,原来由同梦会各个职能部门或各地分支机构创立的红梅旅游事业集团、花雨茶道馆饮食事业集团以及其它一百多个大大小小的实业企业,被他们从原来的宣传部融合到了现在的产业管理部,加强控制统管。

    行政手段也好,巧取豪夺也好,不择任何手段,不惜任何代价,运用手中的权力,大棒加胡萝卜,无论如何,他们都要加强控制统管。

    这无可非议,也没有任何问题。

    问题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实业企业的争夺。就比如说“同创电子工程公司”和“同报”网站,同梦会产业管理部,认为它们是同梦会的集体企业,希望把它们登记在册,但是王百川、刘小雅、宁冬等人,则希望它们远离产业管理部,给自己一点自留地。刘小雅和宁冬,仍然在同梦会担任着中层干部,武飞扬是失踪了,梁雨琴和蔡碧芬都不方便出面,能出面只有王百川和于凤芸,主要是王百川。

    这两个企业的确有争议。是私人投资的私营企业,还是同梦会集体性质的企业,的确存在争议。要怪只怪当初七个人一方面是资金的确比较紧张,另外一方面是胆识的确不够,所以当初以同梦会宣传部开会讨论的形式,在宣传部的下属职员中进行了集资号召活动。这些集资号召活动和后来的集资过程,都被写进了原同梦会原宣传部的例会纪要里,明显表明这两个企业是同梦会部分会员参与集资的同梦会集体企业。

    这天,宁冬召集了除了武飞扬以外的六个人,刘小雅、王百川、梁雨琴、于凤芸、蔡碧芬以及他自己,郑重地劝诫王百川不要过于冲动,不要再和产业管理部部长林琮引发冲突,那样只有更不利。

    宁冬沉重地指出:“是私人创建的私营企业还是会员创建的集体企业,这类争端,绝不是仅仅发生在“同创电子工程公司”和“同报”网站这两个企业。”

    他的话让大家清晰地意识到到,在大改革的过程中,利益的瓜分争夺,以及在重大利益的瓜分争夺基本完成后,剩余利益的整合与重组,斗争竟然是如此激烈。

    “转千弯,转千滩,亦未平复此中争夺……”于凤芸冷冷的想道。

    听了宁冬的话,王百川的思维也变得清晰了,但他依然愤愤不平地说:“不是同梦会这个大商会的组织本身,而是原来宣传部的那些记了一些小股份的职员,不但是那些集了资的职员,而且包括那些没有集资的职员,不但是原来宣传部的职员,而且是整个同梦会的相关想插手的人,都希望分一杯羹,希望制造舆论,把同创电子工程公司和同报网站,变成同梦会的集体企业。”

    王百川说对了,在同梦会由一个务虚的政党转变成务实的商会的时候,同梦会那些希望插手经营管理这两个企业的人,只有把“同创电子工程公司”和“同报”网站定性为是由同梦会筹建的、是由同梦会宣传部具体创立的会员集体企业,他们才有资格获得这两个企业的接管权。问题的关键不是谁控股的多与少,而是企业性质,而是主权归个人还是归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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