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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千四百六十六章 全新秩序

    立法。<

    自从李奇提出这个概念后,几乎每天上朝都在围绕这个词转。

    其实这种制度上的改革,是非常艰难的,因为多半大臣们都不太愿意去尝试改变,因为制度的改革,一定是与他们的权益是息息相关的,而立法的出现,无疑进一步的提高了百姓的地位,削弱了他们的权力,肯定有人反对。

    这若是在赵楷之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赵楷有一个优势,就是他即位之后,可以说是清除了所有的旧势力,皇权空前的集中,朝中握权的大臣,也就是李奇、郑逸、秦桧三人,而这三人中,李奇又是最具有权势的,而且郑逸也赞成,那么秦桧虽然贵为宰相,也只能顺从了。

    而且,律法对于官员而言,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如果谁站出来反对,从某一方面来说就是不愿屈服在律法之下,这可不是一个好反对的事情。

    赵楷也明白自己的优势在哪里,那就是现在,如果越往下拖,那么办起事来就会越发困难,因为朝中大臣的势力还没有凝聚起来,一切都还是他说了算,如果等到下一代,那就更难了,所以这种事必须得尽快解决,不宜拖延。

    而赵楷又是一个非常有魄力、决心以及野心的皇帝,他不仅要超过他的先祖,他还要带领大宋走向一个无人可触及的地位,这立法的确有它的妙处,能够给大宋带来一个无限提升的空间,仅凭这一点就让赵楷很动心。

    于是经过再三考虑后,赵楷终于拍板决定成立立法。

    立法即日立案。

    立法的成立,就预示着刑部将会脱离六部,因为立法和刑部是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果刑部还是在三省的掌控下,那么立法必将受到三省的牵制,无疑加大了三省的权力。

    如此一来。很可能律法将对皇权构成威胁,不管赵楷心里是怎么想的。但是他绝不会让别人去控制立法,即便他要放权,也应该由他来决定,而且赵楷之所以答应成立立法,其中一个原因也是想借用立法集权,牵制那些位高权重的大臣,所以刑部一定得独立出来,直接归帝王掌控。

    这一点秦桧早就想到了。他也没有办法阻止,只能无奈的接受了这一个事实。

    所以随着立法的成立,刑部也是独立了出来,改名为司法,与立法并称二,与二府三司齐平。

    别看这只是一个部门的成立和一个部门的改革,但已经构成了一个全新的架构,因为这预示着大宋已经走在了以法治国的道路上。

    与后世立法机构的不同,宋朝的立法只有立法的权力,不含其它权力。而且,赵楷并没有放弃皇权,立法还是屈居在皇权下。但是赵楷还是给予了立法足够的权力。

    立法对民事诉讼,拥有直接立法的权力,可以全权做主,不需要皇帝的点头,但是在军事法和政治法以及一些重大律法上面,还是必须要有皇上点头。

    关于立法的内部结构,目前已经决定的有立法长,左右副长,帮助长打理政务。然后还有四大参知政事,简称参政。分别代表士农工商。

    也可以说是四大护法。

    因为他们四人就代表着四大阵营,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大大的削弱了长的权力。

    底下设立一百名立法司,这一百名立法司分别是从士农工商四个阶层挑选出来的,每个阶层二十五人,但是他们不是官,而是吏,他们不享有官员大部分待遇,哪怕是薪俸都只是最底层的,但是他们的地位却得到了不少的提升,是可以直接从立法入仕途,这无疑又增加了一个入仕途的途径。

    但是这一百名立法司两年将会轮换一批,这其实也是皇帝集权的一种方式,当然这种轮换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立法立法关键是从百姓出发,要是总是不换,势力一旦形成,那肯定会变成政客的必争之地。

    而立法长赵楷不想从朝中大臣挑选,而是从地方上挑选,正如秦桧所料,其实这个人选李奇早就设计好了,正是潭州知府毛舒,李奇是一个字也没有说,赵楷都非常自觉的任命毛舒为第一任立法长。

    除此之外,刑部改成司法后,内部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权力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司法的出现无疑将手中的权力更加突出化了。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审查权和审判权。

    开封府尹和刑部尚这两个职位按道理来说,开封府尹相当于市长级别的,管理开封府的政务,但是他也拥有审查权和审判权,而刑部尚就相当于最高公安局局长和最高法长,同样也拥有这两项权力,这就重合了。

    由于立法和司法的出现,赵楷决定免除开封府的审判权和审查权,将审查权归交给司法,那么审判权的话,将全部交给大理寺,这大理寺也因为两的存在,变成了一个极为特殊的部门,他的存在就是为了将两联系在一起。

    因为二是互不干涉的,但是一个执法,一个立法,不可能完全没有联系,所以你必须得添加一个东西进去,将二联系在一起。

    在经过一系列的商量,最终还是决定让大理寺充当这一角色。

    立法立法后,交给大理寺入案,司法审查完后,同样也将案子交由大理寺,大理寺拿着立法的律法,根据司法提供的资料,对犯人经行判决。

    说的通俗一点,这就是一个三角恋。

    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虽然它不归任何部门管,但是它又受到司法和立法的牵制,并没有拥有什么太大的权力,只是一个机构而已,真正的权力还是掌握在二手中。

    开封府从此之后。再也不会出现下一个包拯了,因为开封府失去了审查权和审判权,他的存在就是负责开封府的政务。但是这不影响开封府尹升为宰相的途径,宋朝很多宰相都是将开封府尹直接提拔上去的。秦桧也是如此。

    而御史台作为一个监察机构,也因为二的出现,它的权力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它没有判决权,但是它还是保留了审查权,它既可以将案子交给司法,也拥有直接上诉大理寺的权力,一般一些重大的内政案。他甚至可以直接跳过司法,直接向大理寺上诉。

    当然,一些个别案例,御史台还可以跳过大理寺,直接上诉皇上,这也是皇权凌驾于律法之上的又一大佐证。

    但是比起以往来,还是有不小的区别,以前皇上可以直接审案,直接判决,但是现在不行了。除非你皇上想要隐藏这个案子,好比一些武将有异常动态,皇帝可能怕打草惊蛇。为了顾全大局,所以必须得先隐瞒下来,这种情况是例外的,但是如果真到了判决的一步,皇帝必须还是得将案子返还给大理寺审判,皇帝也失去了一部分判决权。

    这也是赵楷想对大臣做出一个表率,不可能完全损害大臣的权益,来巩固自己的皇权,这大臣也不会服气。作为帝王有些时候必须也得做出一定的让步,起到一个表率的作用。这样才能服众,不是说你皇帝想怎么就怎么。其实真正的权力还是握在皇帝手中的。

    这是中央机构的变化,地方上肯定也得改变,提刑司正式归司法,拥有绝对的审查权,每个州都必须设立一个提刑司和一个法理寺还有一个立法。

    州府跟开封府一样不再具有审查权和审判权,这一部分权力将分给提刑司和法理寺。

    但是由于这才是刚刚开始,不可能全国普及,所以赵楷决定目前不在县城设立法理寺和立法,不过百姓拥有第二步上诉的权力,百姓若在县城受到了不公平的判决,可以通过法理寺向州府进行第二步上诉,若是案子重大,法理寺和提刑司,还有立法可以通过商量决定是否提交大理寺,做第三次审判,但是这第三次上诉,不是百姓可以做主的,必须得立法、法理寺点头。

    立案后,立刻就进入了重组,赵楷做事历来就是雷厉风行,从不拖泥带水。

    而立法通过的第一项律法,就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这一条律法一出来,大宋时代周刊就给了一个专题报道,而且是全版面,不禁剖析这一条律法,而且还根据这一条律法深度剖析立法,让百姓对这一种全新司法制度有个更加直观的了解。

    这司法和立法虽然还在筹备阶段,但是就已经迎来了这一个案子,自然就是王仲陵的案子。

    此案就是一个例外,必须得经过皇帝的手,因为这可是关系到皇帝,皇帝决定可以判决了,才转移到大理寺,进行判决,不过赵楷为了顾及自己的声誉,此案被列入高度机密,司法方面将直接由司法长李纲出面跟大理寺交涉,并且进行秘密判决,这是内部审判,不能公开的。

    由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律法已经通过立法决议,那么王仲陵肯定享受这一待遇,他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啊,因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你不能说王仲陵徇私舞弊,结党营私,你只能判他玩忽职守,泄露了考题,这有着本质的区别,就好比蓄意谋杀和误杀,肯定不能混为一谈。

    经过三天的审判,最后还是判决将王仲陵免职,并且罚除一百贯。但是由于要顾及皇帝的名誉,于是大理寺勒令王仲陵自行上请求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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