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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卷 第二卷 第71章

    维尔公司自接到法院(高院特别审批庭)传票之日起,在以钟斯先生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团的共同努力下,做好了充分的应诉准备。

    开庭之日,全国的媒体纷纷涌入凤河市。涉案者的亲友糜集在庄严的审判大厅内,公诉人,辩护人相继入庭。审判长是年轻有为的高院副院长侯自宏。

    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2005年3月1日,维尔公司在甘肃省陇南市,租赁了百花剧院,召开所谓的免费的生意介绍会。与此同时,另外一家公司的直销团队,也在其附近的广场上,搭建临时工棚,推介公司产品。

    大家都知道,国人什么都不好,就好“免费”二字。人们听说有免费的生意介绍会,就前往凑热闹了。于是乎,双方的托儿,游子,为了各自的利益在进行大肆宣传,鼓动。期间难免有挤兑对方之词。维尔公司的托儿,游子口吐莲花道:“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百花剧院召开免费的生意介绍会了,请大家来看一看,瞧一瞧啊······”

    另一家公司的托儿,游子也不示弱道:“来得早不如来的巧!北京华光公司,借宝地献爱心了,买一送一的养生食品啊,机会难得······”

    殊不知!租赁大会场,开免费的生意介绍会,是直销公司惯用的手法。它是靠气氛的烘托,来达到盈利或其他的目的。他们让托儿,游子做免费的广告,还在会场上摆上一台电视机或是一台电脑,聘请一位高级讲师。这讲师的水平非常了得——可以把死的讲活,活的讲死。从而让一些不明真象的听众,为之所蛊惑······这时候,讲师看到时机成熟了,就不失时机地放映一段录像资料——画面上讲述的是,在一个寒风刺骨的冬天,在一个五星级的大酒店前,一个蓬头垢面的叫花子,向路人乞讨这时画外音,在介绍并渲染叫花子的身世是如何地凄惨,境遇是多么地危恶,让台下的听众,无不为之掬上一捧同情的泪水······

    所谓穷则思变。讲师趁人们还在怜悯叫化子的当儿,将画面切换到了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一 辆豪华轿车,停在筒一个五星级的大酒店前,从车内走出一个身穿报喜鸟,脚踏鳄鱼皮,夹着真皮小包,挺着奶油大肚皮的大老板,脸上满是功成名就的得色······

    这时,台下的游子就起哄了:“这大老板好面熟哇!哦!象是刚才那个叫花子!······”

    那讲师见台下的游子起哄,见时机成熟,趁热打铁道:“对!你们猜得不错!这位成功人士,就是刚才那个叫花子。他就是做我们公司的直销三商法而得以出人头地的!”

    经过讲师的一通绘声绘色的吹嘘。许多不明真相的 人们,就盲目地加入到歪公司的行列······

    面对检查机关的指控,作为原告律师的范婧滋,对指控的事实,多处提出质疑。她提请法庭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法庭接受了她的请求。

    审判长侯自宏宣布:“请原告、被告双方的当事人,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原告涉案人员文珍和张青青的委托律师范婧滋,向法庭递交了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其服务处所北京华光公司的业务员的身份证明。

    被告涉案人员卢延富由其委托律师钟斯先生,向庭递交了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其服务处所维尔公司的业务员的身份证明。

    之后,范婧滋经过法庭的允许,开始为文珍和张青青进行辩护:“涉案人文珍和张青青,作为北京华光公司的业务员,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员,证据不足。一是他们的友线的业务员犯罪,并不代表她们犯罪。其友线宋怀仁的网下,其实与北京华光公司的合作关系,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性质的——也就是说宋怀仁的网下杨光头,是打着华光公司的旗号,在招摇撞骗——这反映出中国直销三商法的弊端所在,当然这是后话······”

    这时钟斯先生对范婧滋陈述表示抗议,但遭到审判长批驳“抗议无效”,只要求原告律师注意措词,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要求原告律师出示证据。

    范婧滋向法庭递呈了北京华光公司出据的“查无杨光头此人”的证明的同时,请求法庭同意证人杨光头到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

    杨光头听到审判长提问后,清理了一下思绪,朗声道:“本人姓杨,名光头,男,28岁,江西省宜春市温汤镇小江村人。因被我的上线错打电话,骗入直销三商法的团队里。在团队里的职务是B级别老总,其实这一头衔是虚假的(我不再陈述其原因了)······”

    “你被邀入的是哪一家公司?”

    “在我不明白真相前,我认为是北京华光公司。”

    “请具体说明。“

    “我的上线宋总将我邀入网中后,并没有将我的名字报到北京华光公司,事实上我及我的网下,变向地成为了他赚钱的机器。我们在事实上成为了非法商人。”

    “你又怎么知道自己不是京华光公司的业务员呢?”

    “我是在自己晋升为B级别老总的庆功宴上,听醉酒后的 宋总说的。他想另立山头,一口吃成一个胖子,因此我们的上线款都没有上交到北京华光公司。宋总分裂团队的事情败露后,文珍和张青青将我们迁回甘肃省陇南市后,答应给我们在北京华光公司补线的,因故至血性斗殴事件的发生,都没有让我们如愿以偿······也就是说,至今我们还没有那张‘永续而无形的营业执照’是非法商人。”

    “也就是说,你们不是北京华光公司的业务员?”

    “对!”

    杨光头陈述完毕,审判席上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认真合议后,宣布本案民事诉讼一案的庭审结果是:因证据不足,判文珍和张青青无罪,当庭释放。

    至于该案的刑事诉讼案,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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