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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梦 第四十二章 朋友多了路也多

    题记:莫学灯笼千只眼,就学蜡烛一条心……

    老山头听到女儿和夏阳在南方与人打官司的消息后,就到夏阳家商议,并派夏林和秋红去看望他们……

    官司在蜂协郭萍等的参与下,终于胜诉并获赔……

    夏阳因郭萍有恩与他而以姐弟相称,郭萍更是全力以赴为夏阳制定并实施更大规模的养蜂计划,把夏阳的养蜂场搬到了她家门前,直接指导他们发展,夏阳和郭萍的关系也因此升温……

    第四十二章  朋友多了路也多

    老山头说:孩子们同意那就好,孩子们大了,咱就应该多听他们的意见,就拿他们的婚事来说!我们做老人的只能顺其自然。夏阳妈:你没见过我们林林,就同意这门婚事,是不是嘴里那样说,可心里还是不实在?老山头说我们林林我虽然没见过,但我也能想象得出来,林林肯定和他哥很像,他哥我那么熟,他弟呢,只要把他哥想得更年轻不就行了,再说,山妹回家也跟我说过了,她说:也许是林林还小的缘故吧!就是不大爱说话,但是她还是同意了,她还说:他一看见林林,就想起他阳阳哥,她对他阳阳哥那么熟悉,他也就觉得林林和那么亲近,你说咱孩子都这么说了,咱这做老人的还能说什么:孩子们同意了,咱还能有意见!所以,我们这亲家就做成了不是!

    夏阳妈:你这亲家还真有意思,一会儿林林回来,我让你们爷儿俩好好见见面,有什么不到的,你多指教!老山头说:我有那个本事吗?指靠还差不多,这不,我今天又带来了一千块钱,就是想让林林再找个能行的人过去,看看他们兄妹几个在那边和人家闹事!最起码也让他们觉得有几个帮忙说话的。

    夏阳妈吃了一惊道:怎么啦!你刚才说那话的意思,是不是说他们在那边出了什么事?老山头:是的,不过你别心急,说起来也不是多大个事,只是咱这做老人的不放心罢了!昨天,我给他们住的那个旅馆挂了个电话,看看他们最近有什么事,你猜我听到什么?夏阳妈更紧接的问:你听到了什么?

    他们在那里打官司。

    和谁打官司?

    听说和一帮建筑工人,还牵涉到那个镇政府的什么办。老山头说。夏阳妈说:自古是就有民不和官斗的说法!我们犯不着去逗惹那些人,即使和一般人打官司,咱人地两生的,不容易呀?你不听人常说嘛:官字头上有把刀!你跟有权有势,又是当地的人打官司,那你不是没事找事,背的鼓寻锤!老山头说: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最要紧的是赶紧派人去支持他们,让他们在那里少吃点苦头,要是告人家不成,反而把自己弄进号子,那就更惨了!

    夏阳妈:你说,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老山头:找几个能行的人!还要是自己人,能够靠得住的人,到那地方想办法把官司打赢,即使打不赢了,也不能让我们的人在那里吃亏。

    夏阳妈想了想说:你说这人条件还蛮高的,还要有本事,还要自己的人……噢!我想起来了,让我们的林林陪同他嫂子秋红一起去,你觉得怎么样?老山头说:你说这两个人我也认为比较合适,今天就告诉他们,明天就让他们出发!

    白天,火车站的月台上,一列南行的列车停在站上,乘客们不断地走上了列车,车站上人来人往,熙熙攘攘,加上运送行李的,买卖东西的,热闹极了。林林和秋红向列车门口走去。夏阳爹不停地咳嗽,还要和老山头向林林和秋红他们告别。老山头说:秋红姑娘!你是经常在外边见世面的人,他兄妹几个也都是第一次出门,外边的事情复杂,打官司的事全靠你拿主意了,打官司那事,你说我们原告主动,那你去了就看情况,好打就打下去,难对付就不要打了,亏吃不死人!

    秋红说:你们放心吧!我脚到了就给你们回信,好让你们放心,那官司我让他们看情况打,不管怎么样也不要我们的人吃亏,只要有我在,不会叫弟妹们吃苦的,还是你们操心自己的身体要紧。她又望了一下夏阳爹,说:今天本来是我叔要来送我,谁知村干部今天要开会,你看夏伯伯那个身子,本来就有病,这会儿送完我们,还要从火车站走几十里路回去,真是,叫我们走了都不放心啊!夏阳爹咳嗽了几声,带着笑容,对秋红说:好……好闺女哩!你走几千里路,伯才走几十里路,还坐汽车,……等到伯下了汽车,那就到了村口了,还愁不得回去吗?你走那么长……长的路,大伯不送你们,这心里……过不去哇!大伯这身子是老毛病了,你不看队里那些农活……我不是也一样的干……

    一声汽笛长鸣。秋红说:两位老人保重!我们走了!再见!夏林也向爹招了一下手,说:再见!夏阳爹喘着气向夏林说:林林……你走在路上要……保护好你嫂……你红姐!

    夏林一边向车上走着,一边说:哎!知道了!秋红向两位老人招了一下手说:放心吧!我和林林,再加上阳阳、山妹他们,我们可就有一个班的力量了,不会有谁欺负我们的!

    火车隆隆地开走了,老山头说:多好的一个闺女!夏阳爹也说:你……你说的太对了……一阵咳嗽声传来,夏阳爹差点儿跌倒在地,老山头赶紧把他扶起来,两位老人长长地出了一口气,躲避着青壮汉子的冲撞,互相搀扶着,一起向站外走去。

    下午,春镇地方人民法庭内,一间不大的会议室,门上的牌子上写着:民事二庭。会议室里,法官席上坐着三个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原告人席上坐着夏阳、山妹、还有一名座位上写着律师字样的人;被告席上有那位施工员,还有一位坐在写着辩护人牌子的座位上,原告、被告相向而坐;证人席上:有郭萍、山哥、一名公安干警。审判员:刚才,原告方已经宣读了诉状,现在,我宣布: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施工员举手后说:原告说工程队用火熏烧工地上的蜜蜂是破坏生产,我说我们是正当防卫,你那蜂放到那里不行,为什么要放在工地上,而且还放在需要开挖的地基上,把我们的人蜇了还不许人家正当防卫!律师:蜜蜂是国家提倡并保护的养殖物,移动蜂群必须遵照它们的生活习性,违背了它们的生活规律,就是侵害了它们,就是对它们实施破坏行为,你把它们的家都搬走了,蜜蜂无家可归了,你又挡在它们家的宅地上,不蜇人那才叫怪,那些蜜蜂才叫正当防卫呢!

    施工员:我是经过你们人同意的,蜜蜂再贵重,也有主人,那主人同意了,你说我该不该移动?

    律师:你说的可是那位名叫山哥的人?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本条最后一款又说: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现在再来看这位被你们称为主人的人,我这里有本地区医院神经科出具的一份证明书上称:该人是自小患有痴呆症的人,现在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律师指着山哥说:这位被确诊为痴呆症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是医院的证明信,请法院查验核准!说着,那位律师又把那份医院证明信递给了法官。

    法官们传阅后,由审判员宣布:同意原告方请求:宣布山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律师:这就是说:被告在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那就应该依照法律进行赔偿!辩护人举手后说:我认为原告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让本应受到监护的人从事可能给他人造成危害的工作,才造成了这一事件的发生,这叫自食其果,怎么还要责怪他人呢?

    律师:根据本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目前情况下,被宣布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是有监护人的,那就是他的已成年的胞妹,但是,就是这位监护人,那时却正受坏人的迫害正在医院治病,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才使他无法履行自己的责任,这里有当事的公安局干警可以证明,还有医院的证明说明她当时正在病床上。

    一公安人员站起来,说:这是我们公安局的一份证明信:信中真实的陈述了山妹抗暴逃离及受伤的经过,还有地区分局根据治安条例所做的处理决定,一并交给法院查对。

    施工员举手后说:在勘察施工现场时,我们曾提出清理施工现场问题,当时政府所辖的街容办说:这件事是由他们造成的,应由他们和我们共同承担这项工作,现在不能说与他们无关吧!我们请求传镇政府街容办的人到庭解释这一事件,还有,当时还有一个人,我们弄不清是干 什么的,但他提 出说蜂群不要怕,蜂群最怕火,我们有些民工才引火来烧,而且,当时在工地闻到一股香味,说不定那些香味就是有人趁 机放的,把蜂激怒了,才出来蜇人乱跑的。

    律师:本案的责任就是因为被告没有通过当事人而移动并破坏了蜂群,而造成损害,在我国,养蜂是正当的经营活动,而正当的活动受法律保护,被告违反动物生活规律,还用火烧烟熏的破坏性行为,因而造成的损失责任应完全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只是说听了某人的话误导才实施会点火等破坏行为,可是如果否定不了点火的事实,那就应当承担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是另有原因,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现在是应该查对有关资料,询问有关技术员和部门,核准损失大小,进而判定点火者赔偿,而与本案无关比如刚才提到的传镇容办等人的请求,要求追 查不明身份人的诱导等,法庭不应理睬,或另案处理。

    审判员:提议有效,请养蜂协会的同志出示勘验报告,相关证明,以便合议庭审议……

    春镇人民法院门外,夏阳、山妹,郭萍高兴的从法院里走出来,山妹说:还是萍姐帮了我们大忙,把这么多的人,这么难打的官司都打赢了,使这家在当地很有势力的建筑工程队都败诉,答应给我们把损失的蜂补赔起来,萍姐真了不起。郭萍:可别这么说,其实我这人就是心软,我就是看你们占着理,还受人欺负,觉得不公平,才这么帮你们。山妹:我们的萍姐,路见不平,还能拔刀相助,可算得上女中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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